各縣(區)財政局、發改局(物價局):
現將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甘財稅法﹝2017﹞40號)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為了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基金征管,現就相關具體事項明確如下:
一、省上文件規定的符合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基金)“(四)納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指納入各級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二、關于納入計劃的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基金)面積核定:以市(區、縣)發改委(局)審定的保障性住房套數為免征基礎,單套住房免征面積不能超過90平方米。
三、五縣范圍內享受免征配套費的項目,履行省上文件規定的相關報批程序,經縣政府逐項目審核認定后,出具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核準。
四、以上補充規定隨甘財稅法﹝2017﹞40號文件配套執行,如國家或省上政策調整亦隨之調整或廢止。
附件:
甘財稅法【2017】40號.pdf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