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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20230627-234337-956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天水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18-05-21
天水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天水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
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市委發〔2014〕8號)精神,按照“規范公平、以獎代補、鼓勵先進、引導投入”的原則,市財政設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
第二條 為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加強和規范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出臺的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快新農村建設、打造美麗鄉村等方面的資金。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四條 市財政設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重點扶持全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規劃范圍內,列入年度示范創建計劃,開展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創建美麗鄉村的重點區域,主要包括:
1. 市新農村建設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科學發展示范片帶;
2. 市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示范村;
3. 市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整潔村;
4.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經費(包括開展培訓、學習考察、督查考核、宣傳推介、制作影像資料等);
5. 其它有關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必需資金。
第三章 獎補范圍
第五條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示范片帶、示范村的村莊環境提升、村莊特色風貌打造、村莊亮化綠化、垃圾排水治理、農戶危墻改造、村內小巷道硬化、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村內戶外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第六條 對超越當地經濟水平、不符合村情實際、隨意開展的“面子工程”項目,如村莊大門、牌坊、墻體刷白、遮羞墻等建設項目,不納入財政獎補范圍。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七條 按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考核辦法和實施方案,市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示范片帶、示范村、整潔村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財政獎補資金根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示范創建進度和各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分兩批下撥,第一批預撥資金不超過50%,第二批資金在創建完成經考核驗收合格后進行撥付;未通過考核驗收的,第二批不再分配資金,并收回第一批預撥的獎補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市級財政獎補資金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方式,安排支持當年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示范片帶、示范村、整潔村等重點區域項目建設。
第十條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以縣區為單位,實行報賬制管理,做到專賬核算,專款使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1. 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2. 各種獎金、津補貼和福利費用;
3. 平衡預算;
4. 購置辦公設備、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5. 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條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報賬的各種支出憑證必須真實、合法、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停或不予報賬:
1. 示范村《實施方案》沒有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
2. 未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調整擅自調整項目實施主體、實施地點、實施內容的;
3. 項目建設不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
4. 項目施工質量較低,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5. 項目建設進展緩慢,無法按規定時間完成的;
6. 不能按規定提供報賬有效文件和原始憑證的;
7.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8. 項目實施期間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是財政獎補資金的監管主體,各鄉鎮是項目實施主體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績效。各縣區要切實履行資金監管職能,規范使用獎補資金。
第十四條 對于鄉鎮套取、截留、擠占、克扣、挪用獎補資金的,責令糾正并收回已補資金,同時停止該鄉鎮下一年度申報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項目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村級組織采用造假、欺騙等手段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全額追繳收回財政補助資金,五年內不再對其安排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補助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委農工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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