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民政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 印發《甘肅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2025-03-21 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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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發改價格〔2025〕148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減輕群眾喪葬不合理負擔,促進全省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我們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民政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甘肅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殯葬服務收費行為,減輕群眾喪葬不合理負擔,促進全省殯葬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甘肅省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批準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企業共同合作經營的殯葬服務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殯葬服務價格管理政策,各級財政、民政、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殯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執收主體為事業單位的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并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殯葬服務行業管理和服務規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殯葬服務單位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條 殯葬服務價格的制定與管理,應當有利于規范殯葬服務行為,保持殯葬服務價格水平合理穩定,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引導群眾文明治喪,節約資源和殯葬費用,體現公益、節地、生態、環保、以人為本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殯葬服務價格包括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公墓墓位費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殯葬用品價格等。 第二章 定價程序 第六條 殯葬服務價格管理根據服務項目的重要程度、競爭條件和投資經營主體的不同,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事業單位開展的殯葬服務,其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公墓墓位費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殯葬用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提供的其他服務堅持自愿有償的原則,實行市場調節價。企業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符合規定的其他殯葬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個體工商戶提供符合規定的殯葬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事業單位和企業共同合作經營的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殯葬服務,由同級民政部門認定其機構性質,按照第六條執行。 第八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規定;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公墓墓位費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殯葬用品價格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殯葬服務價格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分別報市(州)、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殯葬服務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序。 第三章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 第十一條 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務。 第十二條 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以成本為基礎,考慮群眾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財政補貼情況按照非營利原則從嚴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執行。 第十三條 各地對享受甘肅省惠民殯葬政策的服務對象免除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對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以及經公安機關確認無名尸體的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應制定具體的減免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減免范圍。 第四章 殯葬延伸服務收費 第十四條 殯葬延伸服務是指在基本服務以外、供群眾自愿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存放(超過72小時)、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吊唁設施及設備租賃服務。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殯葬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以成本為基礎,考慮市場供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營利的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執行。 第五章 公墓墓位費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 第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費和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以成本為基礎,考慮群眾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非營利的原則從嚴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舉辦的經營性公墓的墓位費、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和企業經營性公墓的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以成本為基礎,考慮市場供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營利的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執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經營性公墓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八條 公墓墓位費構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費: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費用或購買費用等。 2.墓穴建造費:指建造墓穴的各種材料費、人工費等。 3.公共設施費:指墓區規劃設計、辦公場所、大門、道路、綠化、消防、供水、供電設施等發生的費用,公共設施費按每個墓穴占地面積分攤計算。 4.其他費用:指公墓建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等。 (二)利潤:經營性公墓合理利潤按行業平均成本利潤率或者凈資產收益率計算,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稅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墓墓位計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費=成本×(1+利潤率)/(1-稅率) 第十九條 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主要指墓區管理的辦公費用、維護管理人員工資、公共設施折舊、墓區維修養護、清潔衛生等費用。 第二十條 公墓維護管理服務費按年計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殯葬用品價格 第二十一條 殯葬用品主要包括:骨灰盒、壽衣、紙棺材、花圈等。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殯葬用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以成本為基礎,考慮市場供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合理營利的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執行。 第七章 殯葬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殯葬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按殯葬服務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的不同定價形式分類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機關、文件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監制單位等,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要向群眾提供殯葬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的明細清單,供群眾自愿選擇,引導群眾理性消費和明白消費。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或季節等因素違反公平原則以任何形式捆綁、分拆或強制、誘導提供服務并收費,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費等方式變相限制群眾使用自帶骨灰盒等文明喪葬用品。 第二十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提供殯葬服務、公墓墓位和喪葬用品時,應區分高、中、低檔,以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需求,特別要保障低收入群眾的需求。有條件的殯葬服務單位應設立群眾免費休息場所和低價位的告別廳堂。 第二十七條 殯葬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與群眾簽定服務協議,在協議書中明確服務項目、喪葬用品名稱與收費(價格)標準、付費方式、責任義務等內容,嚴格按照服務流程、服務內容和服務規范提供合格的服務和商品。 第二十八條 公墓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轉讓、傳銷和炒買炒賣。 第二十九條 殯葬服務單位收費時應按規定向用戶提供財政或稅務部門印制的合法票據。 第三十條 公墓經營者對墓區建設應實行統一規劃,滾動開發;做好年度建設計劃和總體規劃的銜接,均衡合理分攤公共成本;按公墓墓位費構成規定建立成本臺賬,按財務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成本核算,如實提供核定價格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民政、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受理群眾對殯葬服務收費和價格的投訴或舉報;市場監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對收費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依法公開曝光,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印發的《甘肅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甘發改規范〔2016〕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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