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轉供電主體單位:
為深入推進《關于貫徹落實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8〕537號)、《關于全面開展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加價督查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8〕736號)、《關于進一步鞏固加強清理規范轉供電加價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9〕12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電網和轉供電環節電價重點檢查的通知》(甘市監明電〔2019〕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清理規范供電環節加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電〔2019〕284號)、《關于進一步明確轉供電收費政策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0〕347號)等文件精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實降低工商企業用能成本,現將相 關事宜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落實國家電價政策
各轉供電主體單位不得與用戶以合同約定固定價格、度數或者電費分攤。應按照電價政策調整后銷售目錄電價標準以及電費減免5%政策同步同向全額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截留國家降價政策紅利。
二、不得通過轉供電贏利
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轉供電主體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其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三、收取電費標準及構成應當公示
1.對居民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省內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甘發改商價〔2012〕881號)明確的標準執行,即在轉供電主體相應居民合表目錄電價基礎上按轉供電小區不同用戶規模分別加價2分、3分、4分執行,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自行加價“搭車收費”。
2.對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終端用戶按月抄表算費的,分表抄表時間、電費結算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終端用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對應終端用戶電壓等級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執行。鼓勵具備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為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峰谷分時電能表及安裝費用由轉供電主體分擔。
(2)終端用戶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按該轉供電主體每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中一般工商業電費對應電量的購電平均價格結算。購電平均價格=電網企業向轉供電主體開具電費發票中一般工商業電費總額(稅價合計金額)/對應電量,終端用戶繳納電費總額=實際用電量×購電平均價格。
終端用戶采用預購電卡表(或網絡表)的,按該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向電網購電平均價格(計算公式同上)為標準,計算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費/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購電平均價格。轉供電主體不得強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購電金額(電量)。
(3)轉供電主體對上述終端用戶,除總表和分表之間的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終端用戶損耗費用=終端用戶每月繳納電費總額(預購電費)×損耗率,損耗費用應在每月電費結算或預購電時單獨計列。
(4)轉供電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主動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月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峰平谷電量電價、電費總金額、平均電價水平、損耗率、實際損耗費用等信息,接受全體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四、清理規范方式
1.轉供電主體總表后所有用戶分表裝置齊全且運行正常的,按分表電量公平分攤。轉供電主體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電費,損耗費用中涉及的損耗率不得高于10%。損耗率根據轉供電主體實際運行情況確定,每月動態調整,最高不得超過10%。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10%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過服務費等方式收取損耗費用的,要一并清理規范,不得重復計收。
2.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自有、經營性設施用電費用應由轉供電主體自主承擔,運行服務費用(含公共照明、綠化、景觀、電梯、中央空調等公用設施用電)應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嚴禁單獨收取上述費用或與電費捆綁收取。
3.轉供電主體總表后未裝置用戶分表或者用戶分表裝置不全的,由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協商確定具體的電費分攤辦法,但向用戶收取的電費總額(損耗分攤費用)不得高于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與用戶相關的電費。
4.具備“一戶一表”改造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盡快與電網企業協商,加快實現電網直接向用戶供電,按照國家銷售目錄電價繳納電費。“一戶一表”改造前,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上述方法之一進行規范。
五、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各轉供電主體單位要按照提醒告誡要求立即開展自查自糾,自覺規范電價收費行為。經提醒告誡仍未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電力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拒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黑名單,通過“信用天水”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曝光,實施聯合懲戒。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