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發改價格〔2022〕 5 號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各相關天然氣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能源商品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理順我市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妥善解決城鎮燃氣企業購銷價格矛盾,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甘肅省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605號)精神,結合我市天然氣市場發展現狀,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氣氣源采購和銷售價格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保障優先。立足促進天然氣產業上下游協調發展,健全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效反映企業成本變動情況,穩定天然氣市場供需關系,保障民生用氣需求。
(二)因地制宜。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天然氣市場發育程度、用戶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健全完善符合實際的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選擇適當的方式理順天然氣價格。
(三)穩步推進。本著先易后難、先急后緩的原則,分類分步實施聯動,不斷積累工作經驗,完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實施。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調價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氣源采購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價格傳導通暢。
二、主要內容
(一)價格構成及聯動公式
1.價格構成
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省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含省內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是指燃氣企業采購天然氣的加權平均價格(含稅),配氣價格是指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在經營范圍內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省內管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向天然氣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
省內管輸價格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配氣價格定價權限按《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配氣價格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獨立的配氣價格。尚未核定獨立配氣價格的可暫時把購銷差價作為配氣價格。
2.聯動公式
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計算公式為:上下游價格聯動調整額度=(調整期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上期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公式用于計算氣源綜合采購價格變動后,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度,其中供銷差率按照《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啟動條件
當居民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漲跌 8%及以上、非居民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漲跌 5%及以上時,啟動價格聯動機制,終端銷售價格根據價格聯動機制同向調整。我市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最高上、下限為0.26元/m3,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最高上、下限為0.65元/m3(加權平均)。
調整期氣源采購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規定漲跌幅度時,終端銷售價格不做調整,納入下次調價累加或沖抵。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上限時,終端銷售價格按上限調整。未調整的金額可暫由燃氣企業留存或承擔,納入下次調整時統籌考慮。
(三)聯動周期及調整程序
為保持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我市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周期設定為不少于3個月,居民不少于一年。已制定居民用氣獨立配氣價格并通過聽證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進行聽證,由燃氣企業向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提出申請,定價部門按照《甘肅省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制定價格后,上報市政府批準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由燃氣企業按照《甘肅省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規定自行同向調整,同時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有關要求
(一)控制采購成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通過充分談判、拓展采購渠道等方式努力降低氣源采購價格,切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加強購氣成本的日常監管,督促天然氣經營企業健全氣源采購成本公示、調價信息公開等配套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氣源采購約束和激勵機制,推動城鎮燃氣企業以市場合理價格采購天然氣。
(二)維護市場穩定。天然氣供應企業應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主動與價格主管部門溝通協商,認真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價格聯動機制啟動前,各燃氣企業應當提前3日通過企業網站、當地主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告調整期氣源綜合采購成本及變動情況、調價理由、調價方案及幅度等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用戶咨詢,做好解釋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和平穩運行,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
(三)兜牢民生底線。結合我市實際和調價情況,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摸清轄區內低收入群體底數,可采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和天然氣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銜接,通過主流媒介、新媒體、自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天然氣資源現狀、市場供需形勢以及實行價格聯動機制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