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FD—2023B—001002
關于印發《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
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發改價格〔2023〕235號
各縣(區)發改局、財政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版)》《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和《天水市機動車停放“一難兩亂”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市委辦字〔2021〕51號)、《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天發改價格〔2023〕211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我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杠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的合法利益,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成本調查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水市財政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
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斷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進一步健全政府定價管理規則,積極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切實改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據《民法典》《價格法》《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版)》《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天水市機動車停放“一難兩亂”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市委辦字〔2021〕51號)和《天水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天發改價格〔2023〕21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合法劃定的地上和地下提供機動車停放管理、場地占用及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者”)主要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機動車停放者主要指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第三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住建、公安、自然資源、人防等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建、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制定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秦州、麥積兩區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各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負責制定所轄區域內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五條 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
第六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市場調節價,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實行政府定價。
“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含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以下所稱“業主委員會”均含),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小區多數業主(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能夠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情形。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簽訂《物業(停車)服務合同》進行約定。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是指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不能與經營管理者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一致的情形。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將簽訂的議價合同,由經營管理者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縣區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資料備查。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區別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利用人防工程設施、規劃停車場(位)等不同情況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利用人防工程、規劃的地下停車場(位)進行機動車停放,未能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與業主達成一致的,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按照下浮不限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在確保消防、行車等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合法劃定車位。機動車停放者在合法劃定的車位上停放機動車的,應當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包含: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已取得車位所有權的業主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停車服務費收入歸經營管理者,車位使用(租賃)費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其中車位使用(租賃)費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并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三條 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經營管理者可以臨時有償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所得收益應按前條規定使用。
第十四條 經營管理者與機動車停放者協商約定收費標準的,應當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中停車服務、車位使用(租賃)費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額。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具體比例按照地上停車服務費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70%、車位使用(租賃)費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30%劃分;地下停車服務費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20%、車位使用(租賃)費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80%劃分。
第十五條 停車服務費可用于停車場地的保潔、設施設備運行維修、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車型分類為:
(一)摩托車;
(二)小型車:載重3噸以下(含3噸)或載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型車:載重3噸以上或載客9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十七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并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實行計時收費應具有電子計時設施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對商業(辦公)住宅綜合性小區停車場地,應按規劃批復方案合理劃分商業(辦公)停車區域和住宅業主停車區域,分別執行相應的收費政策。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實行計時、包月(季、半年)等計費方式。計費方式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停車服務收費方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者可按確定的方式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不得強制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不得強行“只售不租”。
實行計時計費的,應先停放、后付費。實行包月(季、半年)等計費的,可約定預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但機動車停放者要求提前終止協議不再停車的,按照約定協議辦理。對非小區業主機動車停放原則上實行計時計費。計時從車輛通過計時系統或登記時間起算。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地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為機動車停放者免費配置1張出入證(含IC卡等)。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卡)的,由經營管理者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一條 合同約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對全體業主應平等對待,約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區專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經業主合同授權或約定,享有與業主同等的停車方面權利。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應執行政府制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單獨審批。對特殊區域的住宅小區,確需單獨審批收費標準的,應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文件;
(二)停車場地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圖、車位劃分示意圖及停車位數量;
(三)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托證明;
(五)大多數業主同意收費證明(業主共有場地停車);
(六)含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合同》;
(七)受產權單位委托經營的,提供委托經營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后,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明確定價形式,核準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停放不足30分鐘的車輛;
(二)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執行公務的城管監察車輛、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及殯儀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入口和停車場地醒目位置設置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格式的明碼標價牌,明示經營管理者名稱、停車場地范圍和位置、收費標準、服務監督電話、行業主管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業主和社會監督。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工作人員應當向停放者明確告知停車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及有效停車時間。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按規定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或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停放者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 對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車位,經營管理者應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據實公示季度或年度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取和使用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自覺接受業主監督和質詢。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停放的機動車發生損害。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因停車設施不符合管理規范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住建等部門,要做好收費政策及相關信息的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計費辦法、12315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做好收費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立、職責、議事規則等按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 9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說明
2.天水市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3.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式樣)
附件1
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說明
一、本細則適用于《天水市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情形,其收費標準僅適用于天水市秦州、麥積兩區城區普通住宅小區。
二、按規定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車位使用(租賃)費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由經營管理者專戶儲存,業主委員會監督使用,并定期公示。本收費標準中包含:
1.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的露天停車位,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2.屬于業主共有開放式場地的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場地,如屬于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經合法劃定為臨時停車場的,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3.機械式立體車庫如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
4.摩托車停放如占用業主共用(有)場地,包月計費中的車位使用(租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