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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天水市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 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6-01-09 15:37
信息來源: 綜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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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本市車用能源加注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與公共利益,促進車用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根據甘肅省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委起草了《天水市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求意見建議時間自2026年1月9日至1月24日截止。意見建議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聯系人:王德強

聯系電話:09388212478

電子郵箱:ts8212478@163.com

信函地址: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春風路政務中心1號樓


附件

天水市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及運營

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本市車用能源加注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與公共利益,促進車用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根據甘肅省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車用能源加注站的規劃布局、項目建設、運營服務、安全監管及應急處置等活動。本辦法所稱“車用能源加注站”是指為機動車提供車用成品油、天然氣、氫氣、電力、甲醇燃料等能源加注服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車用能源加注站以及一體化綜合車用能源加注站。

第三條 【管理原則】車用能源加注站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安全優先、規范運營、協同推進、創新發展的原則,統籌布局各類車用能源加注設施,推動傳統車用能源加注站轉型升級,加快新能源加注設施建設。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協同推進車用能源加注站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全省車用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充電站(換電站)發展規劃,開展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充電站(換電站)等項目備案管理及綜合竣工驗收;負責車用充電站(換電站)運營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開展車用充電站(換電站)監督檢查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車用能源加注站國土空間規劃布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土地供應手續,確保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三)工信部門:負責車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備案及運營管理。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監管體系,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組織安全評價和應急救援,依法牽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商務部門:負責車用加油站日常運營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辦理《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常態化開展車用加油站監督檢查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政府儲備土地用于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的前期開發資金保障,統籌安排儲備土地征收、拆遷等前期工作所需資金;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用地出讓后的資金管理,規范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核算及撥付流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七)住建部門: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管理,開展車用能源加注站消防設計審查與驗收工作;負責車用加氣站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運營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常態化開展車用加氣站監督檢查工作車用加氫站暫時參考《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進行《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及監督檢查工作,待國、省相關政策明確后,進一步做相應調整。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計量器具等)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日常監管監督檢查車用能源質量和計量準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

)公安部門: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審批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將符合規定的車用能源加注站確定為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并加強監管,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散裝成品油銷售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督檢查污染物排放情況,常態化組織開展車用能源加注站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汽油、柴油、天然氣、氫氣等)運輸企業資質許可和行業監管,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車輛運營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用能源加注站相關管理服務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地化管理責任,可結合實際,明確本行政區域內車用能源加注站行業管理牽頭部門及具體職責。

第五條 【企業主體責任】車用能源加注站運營企業是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規范服務行為,對能源供應安全、質量安全和運營安全負責。

二、規劃建設

第六條 【規劃編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甘肅省相關規劃及政策要求,按照以需定供、適度超前、布局均衡、綜合利用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市車用能源加注站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規劃編制應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氫能產業發展等實際需求,統籌考慮城市建成區、郊區、高速公路、物流園區、公交站場等區域的加注需求,合理布局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充電站(換電站),重點支持一體化綜合能源站建設。

為優化車用能源加注基礎設施布局,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與能源供應穩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再新增企業自用型車用能源加注站(不含國防建設需要)。

第七條 【選址要求】車用能源加注站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車用能源加注站發展規劃、安全環保相關規定及相關國家標準,避開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

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沿線的車用能源加注站布局,應與公路建設規劃相銜接;城市建成區內的車用能源加注站,應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同步優化布局;物流園區、工礦場區、港口碼頭等車輛集中區域,可根據需求規劃建設專用車用能源加注站。

第八條 【用地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應保障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用地供應,對納入規劃的車用能源加注站用地優先予以保障。支持現有車用能源加注站利用自有土地改建、擴建其他車用能源加注,建設一體化車用能源綜合加注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條 【建設標準】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用地標準,包括《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車用甲醇燃料車用能源加注站建設規范》、《甘肅省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建設用地標準》等。

加氫站建設除符合上述標準外,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質量和儲氫容器總量應符合相關規定;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的,需滿足安全環保條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建設審批】新建、改建、擴建車用能源加注站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項目備案、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審批手續,實行部門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

(一)項目備案:由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對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充電站(換電站)等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工信部門按規定對甲醇燃料車用能源加注站實行備案管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規劃許可: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現有車用能源加注站內改(擴)建設施滿足《天水市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試行)》,可憑原有規劃許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三)施工許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加強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

(一)企業自驗:車用能源加注站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工程質量、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環保設施、特種設備等。驗收合格后,需向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備案。

(二)試運行及驗收:企業自驗后,經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同意,可開展試運行,試運行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國家另有規定或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時,應急管理、住建、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依規組織開展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全部驗收合格后,由備案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級相關行業部門及縣區,組織開展綜合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運營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包括審批文件、設計圖紙、施工記錄、驗收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等,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妥善保管并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

三、土地供應

在天水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及合建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方式提供建設用地,不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國省道干線服務區、政府還貸(債)收費公路服務區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及合建站項目,不包括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遷建及改擴建項目,不包括本辦法發布之日以前已開展建設用地審批流程的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新建項目。

第十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遵循規劃、盤活存量、創造條件、分批實施”的原則,統籌開展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運營資質辦理和建設用地招標競買掛牌出讓工作。

第十四條 標的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依規分批分步確定。

(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依據甘肅省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發展規劃(具體規劃名稱以省發展改革委最終印發文件為準),分批提出擬出讓站點清單,明確站點名稱、站點等級和選址范圍。

(二)市自然資源部門統籌,依據《天水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擬出讓站點清單,逐一提出擬出讓站點詳細選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各自職能,對照相關國家標準,逐一審核擬出讓站點選址條件。其中,中心城區范圍內擬拍站點選址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區內由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他擬出讓站點選址工作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資格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存在以下行為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并建立健全黑名單審核檔案。納入黑名單的企業不得申報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運營資質及項目建設相關前期手續,不得參與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競買

(一)競得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建設用地的企業,拖欠土地出讓金或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滿一年以上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在運營過程中,因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違規將車用能源加注站用于對外經營,或擅自變更站點用途、規模,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四)在資質申報、用地競買等環節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五)拒不配合行業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或未按期整改檢查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違規問題;

(六)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或存在其他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失信行為,且未完成信用修復。

納入黑名單的企業期滿1年內不得移出黑名單。納入黑名單滿1年以上且完成相關問題整改后,方可移出黑名單。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稅務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每月第2個工作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供擬納入黑名單企業相關線索及證明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形成初步意見,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審。

第十六條 用地審批秦州區、麥積區(不含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區)規劃布局的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建設用地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出讓,除此之外的建設用地,在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局的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區由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建設用地,須嚴格執行“先土地報批、后公開出讓”流程。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對擬用于建設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的建設用地依法依規完成規劃選址、用地報批等前期手續,經確認用地合法合規性后,方可采取招標、競買、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出讓過程應全面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范運作。

第十七條 履約責任競買人取得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土地使用權后,即為新建車用加油加氣加氫站項目建設主體和經營主體,由市發展改革委為其辦理項目備案,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及相關縣區發展改革局,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手續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及所需資料,一次性書面告知中標單位,并按有關規定指導幫助督促中標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運營主管單位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幫扶,指導企業規范經營。

(二)中標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許可后(以《不動產權登記證書》印章時間為準),12個月內啟動建設,24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運營。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建設需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以及安全、環保、消防等規范要求。

四、運營管理

第十 【運營許可】車用能源加注站投入運營前,應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或備案:

(一)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危險化學品經營、成品油零售、燃氣經營和機動車充電銷售

(二)場地、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通過竣工驗收和專項審查;

(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相關人員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五)加氣站、加氫站等涉及特種設備的,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六)加氣站、加氫站應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 【停業管理】車用能源加注站因工程施工、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運營的,應提前90日向當地應急管理及行業運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提前48小時向社會公告,做好用戶分流工作;因突發事件緊急暫停運營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發展改革、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燃氣管理)等部門報告。停業期滿需恢復運營的,應經相關部門核查符合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管理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統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明確劃分企業主體責任、縣區政府屬地化管理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二十一 【安全制度】車用能源加注站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質量安全管理手冊,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在站內醒目位置公示。

二十二 【應急管理】車用能源加注站運營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火災、爆炸、泄漏、停電等突發事件的處置流程、救援措施和責任分工,并報當地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備案。

五、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二十三 【監督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車用能源加注站規劃建設、運營服務、安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 【信用管理】建立車用能源加注站運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收集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合規經營、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環保達標等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在項目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失信企業,依法采取限制市場準入、不予資金支持、公示曝光等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關許可或備案,擅自建設、運營車用能源加注站的,由行業運營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罰款;

(二)車用能源加注站運營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

(三)供應的車用能源不符合質量標準、計量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反恐防范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 【責任追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車用能源加注站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油電氣氫一體化綜合能源站,是指在同一場地內,同時具備汽油、柴油、天然氣、氫氣加注服務和電力供應服務(充電、換電)中兩種以上的車用能源加注場所。

二十八 【標準銜接】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或本市相關技術標準、法律法規有修訂的,應重新修訂本辦法本辦法的條款解釋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平、誠信原則。若對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說明;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按不利于條款提供方的原則解釋。

二十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