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投標(競買)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繳退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營造“公開、公平、公正、陽光、透明”的交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醫療設備器械和醫藥采購、國有產權等項目類別交易活動中,由投標(報價、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依據招標(采購、出讓、轉讓)人(以下統稱“招標人”)的要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提交的,用于約束投標人履行其投標義務的擔保金。
第二條 凡進入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中心開設“保證金專戶”,并在中心網站上公布保證金專戶的賬戶信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由中心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三條 進入中心交易的項目,報名登記成功后系統會自動生成投標“登記號”,投標人在向中心指定賬戶電匯保證金時,必須在匯款單附言欄內填寫且只填寫八位數字投標“登記號”。投標人提交的保證金必須從其所在地開戶銀行基本賬戶轉出,且保證金單位名稱必須與投標人登記的單位名稱一致,不得以分支機構或其他機構的名稱繳納。
第四條 保證金提交需采用銀行電匯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不得采用現金、支票方式繳納。國家對保證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投標人采用銀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證金的,由投標人憑銀行以本項目標段或包開具的保函原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提交。行業部門另有規定的,由中心按照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中約定提交保證金。投標人所提交的保證金僅限當次交易項目標段或包有效,不得重復替代使用。有多個標段或包的交易項目,投標人應按標段或包分別提交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的繳納情況應當在開標時公布。開標(競買成交)前不得泄露投標人信息。
第七條 交易項目評審結束后,由招標代理機構提交保證金退付申請表,評審科負責核對,中心財務審核無誤后,按照“原路徑返回”的原則,及時向銀行發送退還保證金指令。
第八條 保證金退還時,退還投標人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交易項目行業有不同規定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項目交易中涉嫌違法違規或被投訴的投標人,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中心依法依規暫不退還保證金。等調查結束后,中心根據有關部門意見,依法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