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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省級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8月28日,廳辦公會研究通過了《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審批規程》、《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省級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報審批規程》、《甘肅省政府采購網信息公告規程》、《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規程》、《甘肅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規程》、《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審批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審批規程》
2、《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
3、《省級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報審批規程》
4、《甘肅省政府采購網信息公告規程》
5、《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規程》
6、《甘肅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規程》
7、《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審批規程》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1
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審批規程
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的審批工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規定,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預算(含臨時追加預算)填寫《甘肅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落實采購資金。采購人為二級預算單位的應將《申報表》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2、采購人將《申報表》送省財政廳部門預算管理處室審核,確認資金性質及用途,并注明采購資金支付方式。
3、采購人將《申報表》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對情況特殊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采購辦經辦人應及時對《申報表》進行審核,并于1個工作日內提出實施該項目的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意見。對技術含量高、數額大的特殊采購項目,也可抽取專家進行咨詢,并在2-5個工作日內提出實施該項目的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意見。
4、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定的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項目。由采購辦負責人審批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采購人執行;
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原因擬采用其他組織形式或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擬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應提交采購辦辦務會議審核后呈分管廳領導審批,并在批準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采購人執行
5、協議供貨的采購項目,按協議供貨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2
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規程
政府采購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中評審專家的使用,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堅持“隨機抽取”的原則,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采購人或接受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持批準的《甘肅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等,在項目評審前半天或前一天,到采購辦申請抽取專家。
2、采購辦評審專家庫管理人員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進行初審,經采購辦評審專家庫監管人員審核后報采購辦負責人審批。
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經辦人在財政部門專家庫管理人員和監管人員共同監督下隨機抽取專家,并原則上采用計算機自動語音系統通知專家。專家抽取和通知情況一律保密。
4、若專家庫不能滿足抽取需要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推薦評審專家人選,但必須報送擬選用專家的有關材料,并經采購辦負責人批準。
5、因特殊原因需采用非隨機抽取方式在專家庫選用專家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并經采購辦負責人批準。
6、采購辦專家庫管理人員將《甘肅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表》、《專家抽取申請》、《專家抽取紀錄》妥善保管,待專家使用后與《專家執業信息反饋表》等作為專家付酬、考核和備查的依據。
附件3
省級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報審批規程
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需變更已批準采購方式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并遵循下列程序:
1、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填寫《甘肅省省級單位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報表》(未進入委托采購程序的僅由采購人填寫),持原批準的《甘肅省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計劃申報表》,送采購辦經辦人,變更原因特殊或復雜的應另附說明。
2、采購辦經辦人審核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改變采購方式的理由是否屬實、擬采用的采購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采購方式變更原因特殊或復雜的,可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咨詢。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3、對采購預算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送采購辦負責人審批;對采購預算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提交采購辦辦務會議審核后呈分管廳領導審批,并在批準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執行。
附件4
甘肅省政府采購網信息公告規程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甘肅省政府采購網”是我省政府采購信息免費發布網絡媒體,省內的政府采購信息均應在此公告,其公告的內容和程序如下:
1、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1)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3)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
(4)招標投標及非招標采購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非招標采購公告、成交結果公告及其更正事項等;
(5)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6)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7)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8)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增加的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2、招標投標信息或其他屬于政府采購采購業務方面的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提供。采購辦網站管理員,應當在接到信息公告1個工作日內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上網發布。對信息篇幅過大的,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壓縮和調整,但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如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應及時建議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及時向采購辦負責人匯報研究處理。
3、需公告的招投標和采購業務以外的政府采購信息,采購辦經辦人員應按規定認真審查信息內容,報采購辦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發布。
附件5
省級政府采購辦供應商投訴處理規程
對供應商投訴的處理,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并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1、采購辦經辦人員接到供應商投訴書后,應當對供應商投訴書的內容、投訴人的條件、投訴的時限、投訴是否署寫實名等進行審查,及時向采購辦負責人匯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2)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3)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
2、采購辦經辦人員,在受理投訴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投訴事項有關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同時告知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經采購辦負責人同意,也可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采購辦經辦人員接到被投訴人的說明及相關附件后,在2個工作日內開始審查。對投訴內容專業性較強、情況比較復雜的,應聘請技術、經濟或法律等專家參與審查工作。凡涉及投訴事宜的人員,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應當負保密責任。
4、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按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5、采購辦經辦人員在審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訴處理決定意見,經采購辦辦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向分管廳領導匯報,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呈分管廳領導簽發。
6、分管廳領導簽發后,采購辦經辦人員應將投訴處理決定書,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在2個工作日內(蘭外單位可適當延長送達時間)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采購當事人,同時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告。
7、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投訴處理結束后,應當妥善保管投訴處理中的相關文件。
附件6
甘肅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規程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2005]31號)的規定,并遵循下列程序:
1、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填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批申請書》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確認申請書》并準備相關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采購力、。
2、采購辦經辦人員對申請人送達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在5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作出不子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均應由采購辦辦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出具加蓋省財政廳政府采購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經辦人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格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經采購辦辦務會議研究同意并報分管廳長批準后,對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審批資格或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子審批資格或者不予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分管廳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但要對申請人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
4、采購辦在省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對擬認定的資格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財政廳將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5、《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省財政廳采購辦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6、采購辦經辦人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5日內受理申請,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經采購辦研究同意并報分管廳長批準后,對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省財政廳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采購辦應在5日內辦妥;分立或者合并、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8、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給子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7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審批規程
公務用車審批要嚴格執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省委辦發[2003]78號)和《關于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配備管理的通知》(甘財采[2004]5號)及有關規定。本著審批從嚴、職責明晰、提高效率、優化服務的原則,按以下程序進行:
1、預算單位填報《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或《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調撥轉讓過戶申請表》,經預算主管部門或市(州)財政局審核同意后,送采購辦經辦人審核。省直單位購置新車的,應由部門預算處審核資金來源情況。
2、采購辦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購單位級別、車輛編制、車輛價格、排氣量、產地等情況;過戶車輛還應審核批準文件、車輛估價證明等。
3、采購辦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采購辦負責人審核。經審核無誤,購置標準內的車輛,由采購辦負責人審批后辦理;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購置標準以上的車輛,由采購辦負責人審核后呈分管廳領導審批,經批準同意購置的,要按規定報省紀檢委備案。
4、預算單位購置新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在車輛采購后,將購車審批表、發票復印件和政府采購相關證明送采購辦經辦人。
5、預算單位調撥過戶舊車,其處置權屬省級財政的,由采購辦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廳領導審批同意后辦理,其處置權不屬于省級財政的,由采購辦審核辦理。
6、采購辦經辦人審核相關證明文件齊全無誤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開具《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公務用車入戶單》或《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公務用車過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