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評標(評審)活動,提高評標(評審)質量,保證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征集,統一審核,統一入庫管理。
第三條
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立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打破行業壟斷,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市評標(評審)專家的綜合考核評價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項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評標(評審)專家的評標(評審)情況進行評價,實行一項目一考評制。
第二章 專家庫的組建
第六條
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評標專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發布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設置,涵蓋建筑、市政、公路、水運、水利、農業、電力、電子、車輛、機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質災害、礦產、地質環境、物流、環保、醫療器械、法律、金融、經濟管理、工商等領域各相關專業。
第八條
申報進入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交易項目評標(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中級職稱以上或同類專業水平,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專家入選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評標(評審)專家按下列步驟進行申請:
(一)申請人填寫《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申請表》,通過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和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下載;
(二)申請人將《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申請表》及其附件(一式3份)送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渡暾埍怼犯郊牧习ū救松矸葑C復印件、職稱證書或注冊證書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近期兩寸藍底免冠彩色照片;
(三)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入庫條件的申請人不得排斥,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參加由市發展改革委和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知識的上崗培訓。
第三章 專家庫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保證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專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
第十三條
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在市公管辦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對抽取過程和最終確定結果進行書面記錄,招標人代表、現場監督人員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確定評標(評審)專家: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方式抽取難以勝任的;
(二)政府采購等,國家對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人申請、市公管辦、行業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認,應當補充抽取評標(評審)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
(三)在同一評標(評審)時段重復抽取的;
(四)其它意外情況。
第四章 評標(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向招標人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七)參加培訓和評標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遵守評標(評審)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情況;
(四)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持證準時參加評標活動,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評標活動的應提前請假;
(六)接受、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七)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入庫審查部門和市發展改革委;
(八)自覺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評審)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終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評標(評審)委員會在評標(評審)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評標(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終止其評標(評審)活動,重新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工作完成后發現評標(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未對評標(評審)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評審)有效;對評標(評審)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評審)無效,由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資格重新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業務、法律知識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個年度內,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六)因身體健康原因或年齡超過65周歲不能勝任評標(評審)工作的;
(七)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種情形終止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評標(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評標(評審)專家考評實行記分制度,每個記分周期為12個月。在考核中,視其細則考核評價情況,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給予相應處理。對于涉嫌違法、違規、違紀的評標(評審)專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從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三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天水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考核評價細則
附件
天水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管理考核評價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管理,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平、公正,規范評標(評審)活動,提高評標(評審)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市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的評價考核及管理工作,不定期對專家評標(評審)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每周將評標(評審)專家日??己饲闆r報送市公管辦。每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上公布評標(評審)專家日??己饲闆r。
第四條
評標(評審)專家評價實行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記12分,期限屆滿后,考評記分清零重新計算。
第五條
依據評標(評審)專家違規的情形及性質,記分分值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12分。
(一) 收受交易當事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二)不如實填報回避主體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三) 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參加評標(評審)的;
(四) 無正當理由,中止評標(評審)活動并強行離開的;出具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評審意見,造成評標(評審)結果無效的;
(五)評標(評審)中出現明顯錯誤,不糾正、不改正且直接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
第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6分。
(一)拒絕接受或阻撓行政監督部門、業主單位監督和執法調查的;
(二)評標(評審)專家到達評標現場后,以項目復雜,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絕參與評標(評審)的;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評審)辦法評標(評審)、不熟悉業務、不熟悉電子化評標(評審)操作,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的;
(四)發現投標文件中明顯存在造假、偽造、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卻不報告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或不服從管理,強行將評標(評審)過程涉及的資料帶離評標(評審)區的;
(六)進入評標(評審)區域,未將通訊工具及電子設備等存儲保管且私下使用的;
(七)索要超過《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規定費用的;索要合法勞務報酬以外好處或財物的;因勞務報酬異議,拒絕繼續評標(評審)或者拒不簽字的;或因勞務報酬糾紛怠于履行評標義務,擾亂評標(評審)秩序的;
(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招標人依法組織復核(復評)的。
第八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3分。
(一)評標(評審)專家被抽中并確認后,無故不參加評標(評審)的;
(二)評標(評審)未結束,擅離職守的;
(三)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管理規定及評標(評審)紀律的;
(四)不配合平臺工作人員驗證專家身份的;
(五)惡意毀壞評標(評審)場所財物,且拒絕賠償的;
(六)酗酒后參加評標(評審),對評標工作造成影響的;
(七)個人信息未及時按規定變更,導致抽取專家時未按要求回避的;
(八)對評標(評審)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既不書面說明理由又拒絕簽字的;
(九)對監督人員、現場組織人員或其他評標 (評審)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的;
(十)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市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會議、學習培訓的。
第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1分。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無正當理由遲到30分鐘以上的;
(二)在評標區利用評標(評審)電腦從事與評標(評審)無關事項的;
(三)在評標(評審)現場大聲喧嘩或隨意走動的;
(四)抄襲其他評委的評標(評審)結果或將自己的評標(評審)情況傳閱給其他評委,敷衍了事打分的;
(五)擅自離開評標(評審)區域或擅自進入其他評標(評審)室的;
(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標(評審)意見的;
(七)向招標人征詢中標人意向的;
(八)不積極參加電子評標操作培訓,影響評標(評審)進程的。
第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或一次性記3分的,予以警示戒勉。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4分(包括4分)以上,6分(不包括6分)以下的,視其分值暫停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評標(評審)業務3至5個月。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或一次性記6分(包括6分)以上,12分(不包括12分)以下的,暫停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評標(評審)業務6個月至1年。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12分或者一次記12分的,取消其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評標(評審)業務資格。對于涉嫌違法、違規、違紀的評標專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暫停到期后,由評標(評審)專家申請,經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后,方可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評標(評審)業務。
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暫停、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評標(評審)業務資格,由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同一項目中出現兩種以上評標違法違規行為情形的,或在不同項目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第十二條
年度考評結果于下一年元月份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
考評打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按標準打分,不得以權謀私,否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明確的,但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