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拍賣)機構執業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拍賣)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代理(拍賣)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拍賣)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和縣級頒證采礦權出讓、政府采購、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代理(拍賣)機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拍賣)機構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拍賣)機構登記工作。
第六條
從事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代理(拍賣)機構,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要求,并在市公管辦進行登記,方可開展代理(拍賣)業務。
第七條 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對代理(拍賣)機構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拍賣)機構專業水平,增強代理(拍賣)機構業務能力。
第八條 項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代理(拍賣)機構服務進行評價,實行一項目一考評制。
第二章 代理(拍賣)機構登記條件及程序
第九條
從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代理(拍賣)機構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系依法設立的代理(拍賣)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設備及辦公條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編制招標、采購、拍賣等文件的相應專業能力;
(三)申請登記前1年內未因招標代理、拍賣等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未因嚴重違法違規,被有關部門禁止或限制承接項目代理(拍賣)業務的;
(四)未被行政監督部門記錄不良行為。
第十條
代理(拍賣)機構登記應提供以下原件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代理(拍賣)機構申請登記報告;
(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登記程序:
(一)代理(拍賣)機構向市公管辦提交第十條所列登記資料;
(二)代理(拍賣)機構應對所提交登記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登記資格,兩年內不得申請登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代理(拍賣)機構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一)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拍賣)協議,明確代理(拍賣)范圍、方式、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從事代理(拍賣)業務;
(三)依法在省、市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四)開標前1日,通知市公管辦及行政監督部門,參加項目交易全程監管;
(五)評標結束后,及時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原發布招標信息的同一媒體上進行公示;
(六)在權限范圍內答復質疑,協助相關單位對投訴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取得登記資格的代理(拍賣)機構在承接業務時,應當依法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范圍實施代理(拍賣)活動。委托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項目名稱、委托范圍、要求與標準、保密措施與責任;
(三)履約期限;
(四)費用支付標準與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四條
代理(拍賣)機構須實行項目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須為注冊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全程參與代理(拍賣)活動,對其所進行的代理(拍賣)工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代理(拍賣)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招標人的利益。
第十六條
代理(拍賣)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后,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轉讓業務。
第十七條
代理(拍賣)機構的收費標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合同中載明。
第十八條 代理(拍賣)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保存代理(拍賣)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系列文件,每一項代理(拍賣)工作完成后應當整理、裝訂、編號、存檔。
第十九條 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代理(拍賣)機構實行考核評價細則管理,視其細則考核評價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負責代理(拍賣)機構日常考核。
第二十條
代理(拍賣)機構對考核評價扣分有異議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不當扣分的,應取消或變更扣分記錄,并書面通知各相關單位。在履行考評打分時,應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按標準打分,不得以權謀私,失職瀆職,否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代理(拍賣)機構管理考核評價細則
附件
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代理(拍賣)機構管理考核評價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代理(拍賣)機構執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入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代理(拍賣)機構的管理考核。
第三條
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代理(拍賣)機構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每周將代理(拍賣)機構日常考核情況報送市公管辦。每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上公布代理(拍賣)機構日常考核情況。
第五條
代理(拍賣)機構的考核實行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記12分,期限屆滿后,考評記分清零重新計算。
第六條
依據代理(拍賣)機構違規行為,記分分值分別為12分、6分、3分、1分。
第七條
代理(拍賣)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12分:
(一) 編制的招標文件明顯存在歧視性或以其他不合理條款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造成質疑、投訴并經相關部門查實的;
(二) 未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批準和備案,對招標文件擅自更改并發布,影響公平競爭的;
(三)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 偽造、變造、隱匿、銷毀、篡改交易資料的;
(五)在交易過程中,代理(拍賣)機構工作人員偽造他人簽字的。
第八條
代理(拍賣)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6分:
(一) 同一項目備案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與發布的內容不一致的;
(二) 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和程序組織交易活動的;
(三) 無正當理由,對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有關的質疑,未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或拒絕答復的;
(四) 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體發布的;或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規要求推遲開標的;
(五) 未按規定時間組織業主代表抽取評標(評審)專家,造成開評標活動延誤或推遲的;或未及時通知交易各方,開標時間無人到場的;
(六) 發現違法違規情況,不及時主動向監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標人報告的;
(七)開標截止時間后仍接收投標文件的;
(八) 不配合招標人處理質疑的;不配合監管部門對交易活動開展調查處理的;對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第九條
代理(拍賣)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3分:
(一) 招標信息備案和對外發布內容中項目名稱、標段名稱、企業信息、時間節點、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及交易系統中信息填寫錯誤的;
(二) 組織交易活動準備工作不充分導致現場秩序混亂,影響交易活動進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組織交易活動時服務態度惡劣,與交易相關方發生爭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 抽取專家時未按規定填寫回避單位及專家信息的;
(五)評標相關資料準備不充分,影響或延誤評審的;
(六)未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設定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資質、資格條件的;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以及有其它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
(八)資格預審活動未按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引起質疑投訴的;
(九) 未按規定程序宣布評標(評審)結果的;
(十) 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布中標公示或辦理中標通知書的;
(十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投標保證金退付申請的;
(十二) 不接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規定管理的;
(十三) 未及時將投標人的質疑及答復情況向監管部門報送的;
(十四)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市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會議、學習培訓的;
(十五)在交易活動中,有超標準及亂收費行為的;
(十六) 泄露與交易活動有關保密信息和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代理(拍賣)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記1分:
(一) 代理(拍賣)執業人員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佩帶工作證的;
(二) 開標時工作人員少于3人或非該公司人員頂替開標,評標期間離開交易場所的;
(三)未及時提交機構相關事項變動情況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出入評標區。
第十一條
代理(拍賣)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或一次性記3分的,予以警示戒勉。
代理(拍賣)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4分(包括4分)以上,6分(不包括6分)以下的,視其分值暫停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代理(拍賣)業務3至5個月。
代理(拍賣)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或一次性記6分(包括6分)以上,12分(不包括12分)以下的,視其分值暫停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代理(拍賣)業務6個月至1年。
代理(拍賣)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12分或者一次性記12分的,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任何代理(拍賣)業務。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暫停到期后,由代理(拍賣)機構申請,經市公管辦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后,方可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重新代理(拍賣)業務。
對代理(拍賣)機構暫停、取消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代理(拍賣)業務資格,由市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于下一年度元月份在天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本細則未明確的,但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