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發〔2015〕434號
各市、州工信委,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我省工業設計中心建設,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根據工信部《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和省政府《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99號)的相關要求,省工信委決定繼續開展甘肅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現將新修訂的《甘肅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和程序,組織好本市州和省屬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工作。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0月20日
甘肅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的建設,促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設計水平領先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工信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工信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甘肅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長效的工業設計投入機制,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或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人員隊伍規模和結構合理,經驗豐富,擁有較強的設計研究和創新設計能力,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授權專利(含版權)5項以上。
(八)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七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甘肅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省內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企業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肅省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兩年來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市、州工信委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文件和被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工信委。省屬企業和央企在甘機構可按上述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工信委。
第十條省工信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并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名單。
第十一條省工信委正式行文公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在省工信委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省工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須填寫《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見附件2、附件4)報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在當年的10月15日前將上述材料報省工信委。經省工信委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十六條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認定,并暫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州工信委報省工信委備案。
第十八條省工信委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省工信委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支持獎勵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并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州工信委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州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并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工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甘肅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附件2: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
附件3: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
附件4: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表(工業設計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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