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發〔2017〕314號
各市州工信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和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健全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國防科技工業優勢技術服務地方經濟發展,鼓勵支持科研院所和民口企業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實現軍民用技術成果雙向轉移轉化應用,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12號)精神,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辦發〔2016〕50號),研究制定了《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健全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國防科技工業優勢技術服務地方經濟發展,鼓勵支持科研院所和民口企業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實現軍民用技術成果雙向轉移轉化應用,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12號)精神,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辦發〔2016〕5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指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軍用和民用技術雙向轉移轉化為目的,按照聯合運作、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組建從事軍民融合領域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研發和轉化應用的聯合體。
第三條
中心的組成形式主要包括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中心和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為主體的協同創新中心。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中心是指以企業為主體,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資源,開展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活動;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為主體的協同創新中心是指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為主體,通過高校與高校、科研機構、行業骨干企業強強聯合,開展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活動。中心的名稱采用“甘肅省+核心研發方向+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的形式。
第四條
省工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中心的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委負責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中心認定工作遵從“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向有利于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集聚創新要素、有利于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更加緊密融合等方面推進。
第六條 中心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牽頭單位及參與各方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研發能力,在軍民融合產業領域有明顯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申報主體為企業的,其年銷售收入應在1000萬元以上。
(二)所確定的軍民融合協同創新領域特色要鮮明,有持續開發、創新的中長期規劃和項目實施計劃。所實施的軍民融合產品(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武器裝備技術需求、甘肅省產業發展方向,核心技術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技術示范、帶動和擴散效應,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有相應的科研經費投入保障,具有開展研發活動所必須的條件。
(四)擁有技術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發人員總人數不少于10人。
(五)管理制度健全,聯合共建體制機制完善,能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
(六)具有良好的創新成效。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申報主體向市(州)工信委提出創建申請,市(州)工信委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省工信委。中央及省屬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工信委報送。
申報資料包括:1.申請報告;2.共建協議及參與各方基本情況表;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論證。省工信委牽頭組織專家組,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省直部門,按照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認定條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形成意見。
(三)審定與批復。對通過專家組論證的中心,經省工信委審定后,予以批復設立并公布。
第三章 建設運行
第八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建設。
第九條 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決策、執行和咨詢等組織機構,明確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單位。
決策機構負責審議決策中心的重大事項,制定中心發展規劃,確定中心的科技創新方向、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規則及有關管理規定等。負責聘任咨詢機構專家,組織協調人、財、物等資源配置,監督和審查中心的財務預決算,為中心提供支撐條件和服務保障等。
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執行機構的依托單位是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對中心承擔的產學研項目的實施負總責,承擔相應的組織實施及法律責任。
咨詢機構由聘請的與軍民融合創新方向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對中心的科技創新提出咨詢意見,把握學術方向和人才培養方向,負責對創新任務設置、人員遴選和考評、自主創新項目審核、創新人才培養、國內外合作與學術交流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由中心創建參與單位負責解決。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中心活動經費支出統計臺賬,將中心所需資金納入單位年度預算。中心在服務成員單位的同時,可通過承擔國家、省、市及其它企業的研究項目,依法依規開展對外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拓寬資金渠道,增加中心發展投入。
第十一條
中心在研發項目安排上應統籌考慮,合理安排長中短期項目,并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發項目的比例,為中心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二條
中心應不斷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積極探索科學適用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確保中心的順利建設、高效運行和持續健康發展。中心每年12月底前需向省工信委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安排,涉及中心組織機構調整、重要信息變更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送省工信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工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每年組織對中心進行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予以通報,對于執行效果不佳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中心,責令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中心資格:
(一)在申報認定和考核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二)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
(三)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五)主體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在主導產業集聚、科技資金配置、科技平臺布局、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與培育等方面給予中心傾斜支持。
第十六條 中心按規定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省級軍民結合專項資金對中心所申報的,符合年度專項資金扶持計劃的重點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對新認定的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符合《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支持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甘肅省軍民融合協同創新中心成員單位基本情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