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FD-2025Z-001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固體廢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9日
天水市固體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和可持續發展,切實加強固體廢物規范管理和依法利用、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監督管理。
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畜牧、教育、郵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和貯存固體廢物等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管理系統,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實現生活垃圾全分類、全收集、全處置的有效覆蓋。鼓勵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防止污染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制定危險廢物源頭管控措施,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按照規劃統籌建設轄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危險廢物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十一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備案。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布局回收分揀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將建筑垃圾產生時間、地點、種類、數量、處置方式等事項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和化肥、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章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
第十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統籌生產發展和環境風險防控;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科學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制定相關計劃,及時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防護措施和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每年將管理臺賬的內容和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登記。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環境保護標準要求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運輸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合理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按照國家規定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處置設施上安裝在線監測裝置或者監控裝置,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飛灰、廢活性炭等固體廢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二十四條 危險廢物的轉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符合《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相關要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保存相關環境監測記錄,并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數量、來源、流向、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信息。
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或者經營記錄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管理和處置。有害垃圾的范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調整。
家庭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定點堆放,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運、利用或者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業固體廢物應當分類收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管理。
鼓勵農膜生產者、銷售者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廢舊農膜回收網點,開展廢舊農膜回收與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企業和回收網點,應當建立規范的回收臺賬,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八條 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按程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