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辦發〔2025〕34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TSFD-2025Z-005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天水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甘肅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停放和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是指用于停放電動自行車并安裝配套充電設施的場所,包括電動自行車庫和電動自行車棚。
本辦法所稱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換電柜和充電柜。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障安全、方便群眾、規范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問題會商研判、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構建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全鏈條監管體系。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配件生產、流通領域實施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及配件銷售單位違法違規擅自改裝原廠配件等行為。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車輛停放、充電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
(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和媒體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工信、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應急、市場監管、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開展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條 快遞、外賣企業應當按規定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停放、使用及充電制度。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并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等。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集中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整;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清理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保存證明進貨來源的資料,并依法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聯網技術將車輛、電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關聯綁定,實現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的數字化管理。
第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六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五)其他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六)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充電或者進入載人電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充電。未設置停放、充電地點的,車輛停放、充電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選址和總平面圖設計,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場所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宜優先設置在地面。
車站、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充電場地。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室外時,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
防救援場地,不應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二)設置在室內時,應與其他功能場所分隔設置,不應占
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前室,不應影響室內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獨立建造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按照GB 50026單層民用建筑與其他建筑確定防火間距;
(四)與建筑貼鄰建設時,貼鄰建筑墻面應為防火墻;附設在建筑內的電動自行車庫,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墻上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五)電動自行車充電設備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消
防安全管理規定,并設置專用充電配電箱;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充滿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六)按規定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其他規范要求。
第十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配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推動在有條件的公交站臺周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外圍等市政公共區域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地。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運營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鼓勵住宅小區電梯加裝電動自行車阻止系統,采用電池入樓動態監控技術手段。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所有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產權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災相關保險。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增強自身消防安全責任意識,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在住宅戶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將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民用建筑架空層用作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四)嚴禁拉接臨時線路和插線板;
(五)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