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辦發〔2017〕177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進一步加強
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7〕1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天水市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6〕81號)精神,切實加強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兒童需求為導向,遵循以人為本、兒童優先、適度普惠、分類保障的原則,落實家庭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的第一主體責任,靠實政府主導責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針對困境兒童在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綜合運用各項救助政策和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主要目標
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成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有力,醫療康復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為完善,監督保護制度更加科學,成長環境更為安全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體系,初步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困境兒童分類
(一)家庭困境兒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殘,另一方重病、重殘的兒童;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重殘: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一級,智力、精神、肢體殘疾二級以上的;重病:參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
(二)自身困境兒童。主要指因自身殘疾(需持有殘聯核發的二代殘疾人證)或身患重大疾病,導致治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三)監護困境兒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蹤、改嫁、服刑、戒毒等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三、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責任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分類施保原則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于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矯治、返鄉救助和臨時安置等相關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可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重復享受。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各項規定。對年滿18周歲后仍滯留各級福利機構的孤殘兒童,其就業和住房等問題遵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福利機構成年孤兒就業安置工作的通知》(天政辦發〔2016〕120號)執行。(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殘聯)
(二)強化基本醫療保障。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對符合條件實施醫療救助的兒童可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封頂線。加大殘疾兒童篩查工作,建立殘疾兒童早期篩查、早期診斷、早期干預工作。將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中重度傳導性神經性耳聾(聽覺植入,聽力重建)、兒童腦癱、極低和超級低出生體重兒、兒童哮喘持續狀態、新生兒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畸形、兒童艾滋病、嚴重精神障礙、重癥腦炎(病毒性、化膿性)、重癥肺炎等疾病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障范圍,將苯丙酮尿癥(18歲及以下兒童)、兒童腦癱、兒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嚴重精神障礙、克汀病等疾病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補償范圍。將9項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康復項目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小兒行為聽力測試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對于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含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三)強化教育保障。對于殘疾兒童,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和相關政策。對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殘疾兒童,幫助其到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市、縣區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強化困境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詢、疏導干預、維護困境兒童心理健康。(牽頭單位:市教育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四)強化監護責任。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保障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和上報,經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后果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對于決定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處罰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建立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對于在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的,兒童福利機構要與其監護人簽訂代養協議,明確代養時間和權責。(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
(五)強化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于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門和殘聯的康復機構、康復救助項目,免費提供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兒童,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牽手奔小康”幫扶計劃對象范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繼續做好貧困家庭重度殘疾兒童救助撫養工作。(牽頭單位:市殘聯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
(六)強化安全保護。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督導檢查,推動困境兒童安全保護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措施落實,切實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村(居)民委員會對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或組織做好困境兒童保護工作。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困境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要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困境兒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進行臨時保護。(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
(七)強化關愛服務。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依托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等服務平臺,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牽頭單位:市婦兒工委辦公室 責任單位:市工會、團市委、市殘聯、市關工委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建立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總召集人,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任召集人,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殘聯、工會、團委和關工委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聯席會議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聽取全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解決突出困難和問題,指導督促任務落實。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作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構建縣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各縣區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作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整合資源,綜合利用產業、交通、金融等專項扶貧項目和政策,深入推進困境兒童家庭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兒童綜合保障水平。采取維修、改擴建或新建等方式,加強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合理配置撫育、康復、特殊教育等方面必需的設施設備,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依托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與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緊密結合,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為困境兒童提供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等服務。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福利督導員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服務困境兒童能力。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
要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完善工作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明確督查指標,建立常態化、經常化的督查考核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分類統計,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具體事務,認真落實困境兒童保障政策。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專(兼)職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可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專業社會工作者、駐村干部等擔(兼)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教育義務和監護責任,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蹤指導,直到得到妥善救助。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并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三)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社會組織、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承接政府服務、實施公益項目、開展志愿服務等形式,協調社會力量,共同關愛服務困境兒童。
各縣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具體落實措施,制定出臺的辦法措施要及時報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聯系電話:8215378)。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