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處罰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基層執法部門常用的執法文書模板可能未及時修訂,在新舊法交接之際,這將可能導致相關文書填寫的條款項目出現錯誤問題。為避免低級錯誤,現對新《行政處罰法》涉及的常用執法文書的法律依據進行梳理,方便自己查閱,也供參考。
一、陳述和申辯的依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筆錄》等
7月15日起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第七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7月15日之前適用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聽證的依據。《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
7月15日起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7月15日之前適用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三、協助調查的依據。
7月15日起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7月15日之前適用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四、加處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月15日起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7月15日之前適用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五、先行登記保存的依據。《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7月15日起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7月15日之前適用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