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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20230628-09534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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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1-08-03
中共天水市科學技術局黨組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三條中共天水市科學技術局黨組在中共天水市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天水市科學技術局的領導核心。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黨組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機關和下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黨組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黨組認真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條黨組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八條黨組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認真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黨組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九條黨組及其成員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 “三嚴三實 ”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黨組書記外出期間,由黨組書記指定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三章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二條黨組應每年 1次向市委請示報告工作,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執行市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四章議事決策
第十六條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議事內容:(一)學習傳達黨委、政府和上級科技機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實施意見;(二)研究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機關和下屬單位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三)研究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研究討論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民主生活會、中心組學習等事項;(四)研究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編制等事項;(五)研究本單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六)研究全局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等重要問題,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七)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八)其他應當由黨組研究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市委有關人事任免的政策文件等執行。
第十八條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 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十九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市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條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黨組書記每年要向市委報告履職情況。黨組及其成員每年應自覺接受市委組織開展的履職考核。考核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紀檢組、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和省、市黨組織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第六章集體學習
第二十四條黨組班子和黨組成員要加強理論學習,促進黨組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加強黨組成員的世界觀改造,不斷提高黨組成員理論素養和思想水平。
第二十五條黨組書記負責黨組集體學習。辦公室負責集體學習的具體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黨組集體學習的重點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學習領會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黨章黨規黨紀和黨的基本知識;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的重大決策部署、文件簡報和會議精神以及省情、市情;國家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生態、科技、兵役、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識;改革發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中央和省、市要求學習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黨組集體學習定期開展,一般每季度學習 1次,每次學習時間不少于半天。集中學習以傳達學習和交流研討為主要形式,輔以專題講座、實地考察等形式。集體學習由黨組書記主持。
第二十八條黨組成員要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始終保持思想上的敏銳性和政治上的堅定性,注重學以致用、活學活用,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七章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九條黨組民主生活會根據中央、省委及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和市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確定的主題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 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到會的黨組成員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黨組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會議的人員由黨組書記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
第三十條黨組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開之前,黨組要制定會議方案,提前 10日報市委審核。黨組成員要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黨組要征求本單位黨員、干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并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說明。黨組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并與分管科室人員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干部約談。要認真撰寫黨組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和個人發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并按規定說明個人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書記主持,主要程序為: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情況;黨組書記代表班子作對照檢查;黨組成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黨組書記總結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故缺席的人員應當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會后,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三十三條民主生活會結束后 15日內,要將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復印件報市委,同時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征求意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和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并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向干部群眾通報。
第三十四條黨組民主生活會的其他要求,依照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黨組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市委備案。第三十六條本規則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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