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財科[2016]405號
各縣區財政局、科技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關于改進加強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精神,特制定《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財政局 天水市科學技術局
2016年5月28日
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和市場配置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提高科技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關于改進加強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為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業升級,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重點解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關鍵、共性科技問題的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優化配置、突出重點、講求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配置方式以定額補助為主,積極探索配套經費、事后補助、獎勵經費、貸款貼息等多種配置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追蹤問效機制。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立項資助、項目實施、檢查評估、結題驗收等相適應的項目經費管理模式。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立項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按照全市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年度工作重點,提出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要求,明確申請項目的選擇范圍、支持領域、目標方向等,確定項目的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按屬地原則或行政隸屬原則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并按照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縣區申報項目推薦單位為縣區科學技術局,市級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推薦單位為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駐市部省屬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推薦。
第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評審方式包括函評、會議評審、現場答辯、現場考察等。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建立涵蓋各專業領域的專家庫。參與項目評審(評估)以及相關咨詢的專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從市科技專家庫中遴選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可行性、風險、效益、市場前景、經費預算,以及項目單位的研發團隊、研發條件、財務狀況等進行評審,并按要求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或論證結果作為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局相關業務科室對評審后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立項建議,經局務會審定后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及專項資金預算。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中試車間、實驗室建設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須建設的中試車間、實驗室的建設費用。
(六)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一)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5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十二)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為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有關要求申報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時,應當編制天水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第十五條 根據項目立項程序,在項目組織遴選過程中,由市科學技術局或受市科學技術局委托的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經費預算評審。
第十六條 經費預算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評審經費預算與項目研究目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和國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單位性質,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綜合分析,確定項目所需經費的總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點對申請市級財政資助的經費預算進行審查,提出調整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經費預算評審采取合并式評審和分離式評審兩種方式進行,以合并式評審為主。
合并式評審是指項目可行性論證與經費預算評審合并進行的評審方式。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專家組中應當有2 名財務專家。
分離式評審是指項目可行性論證與經費預算評審分開進行的評審方式;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后,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項目經費預算單獨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由3 名財務專家、1 名管理專家和參加過項目可行性論證的1 名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經費預算評審專家(專家組)提出的經費安排意見,作為市科學技術局安排立項項目定額資助經費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預算評審結果進行審核提出項目預算安排意見,隨同科技項目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審定會簽后下達項目預算。
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預算的執行
第二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承擔單位應在立項文件下達30日內,與市科學技術局簽訂項目任務書。任務書中應明確對項目概況、實施的可行性、必要性、項目資金安排的詳細計劃、項目資金預算安排(或分階段用款計劃)、項目完成的績效目標(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等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闡述。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認真組織實施項目,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保證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按項目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完成情況、中期執行情況、經費年度決算以及相關的統計調查表,接受市科學技術局對項目執行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以及績效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調整申請,按原申報程序逐級審核后,報市科學技術局審查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的成本核算,對跨年度的項目,應當保持其核算對象、核算口徑的連續一致,發生重大調整的應加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向市科學技術局報送項目執行情況時,必須反映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加注意見。項目申請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報告,重大專項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資金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因故中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要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原程序經審核后報送市科學技術局,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并按項目申報程序,安排新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和管理。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省、市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有關要求開放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項目執行到期后,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向項目推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后報市科學技術局申請結題或驗收。項目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程序逐級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驗收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科技經費;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專項資金如有結余,結余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動,不得歸項目組成員所有或長期掛帳,嚴禁用于發放獎金和福利支出,項目未通過驗收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項目經費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科技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科學技術局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懲處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 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發布的《天水市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天財建發【2007】7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