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計規〔2017〕7號
各市(州)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單位:
《甘肅省科研分支機構認定辦法(試行)》已經省科技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科技廳
2017年10月26日
甘肅省科研分支機構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分支機構(含聯合實驗室、技術轉移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國外、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業以獨立建設、合作共建等形式在省內設立的科研分支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開展技術的工程化與產業化,開展技術轉移活動,服務產業發展。
第四條 市(州)、縣(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分支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甘肅省科技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分支機構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研分支機構組織認定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 申報認定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支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為國外、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在甘肅獨立建設并注冊的法人;
聯合實驗室應具有雙方合作共建協議,由雙方共同出資建設;
(二)有獨立辦公場地和科研場所,場地相對集中,具備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或成果轉移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
(三)有在分支機構從事科研活動或技術轉移的專職團隊和人員;
(四)有可轉移轉化的科研成果(含專利);
(五)內部管理規范,有明確的章程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能夠為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七)其他要求。
第七條 分支機構認定工作流程:
(一)由符合條件的單位自愿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科研分支機構認定申請書》,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單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申報材料并簽署推薦意見,報送至省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
(三)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四)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分支機構進行咨詢評審。
(五)依據評審意見,對擬認定分支機構并予公示。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分支機構,按程序審定公布。
第九條 認定的分支機構,填寫《甘肅省科技廳落實< 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獎補資金申請表》,按照《甘肅省科技廳落實< 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實施流程》辦理后申請補助資金。
第十條 后補助資金使用按照有關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嚴禁以任何方式侵占、騙取補助資金。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資金、記入誠信記錄等懲戒措施。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