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計規〔2018〕5號
各市州科技局,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甘肅省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工作,依據《甘肅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甘政辦發〔2016〕211號)、《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實施方案》(甘科計〔2018〕3號),省科技廳制定了《甘肅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經2018年6月27日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科技廳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甘肅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甘政辦發〔2016〕211號),加快甘肅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依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實施方案》(甘科計〔2018〕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甘肅省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是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組建的省級新型研究開發機構,是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功能定位是以支撐全省重點產業發展為目標,以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發應用為核心,與產業和區域創新發展有機融合,強化技術擴散與轉移轉化,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技術創新中心的申請、評審、立項、評價、運行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劃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技術創新中心承擔。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技術創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技術創新中心發展方針和政策,編制發展規劃,發布建設指南。
(二)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立項建設、調整優化和合并撤銷。
(四)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五)對條件成熟優勢明顯的省技術創新中心,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第七條 省直有關行業部門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協同省科技廳推進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和監督管理,落實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經費。省市共建技術創新中心以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為目標,主要依托所在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發展,將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預算,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儀器設備和成果轉移轉化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技術創新中心的申報、論證,制定運行管理,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組建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
(四)組織技術創新中心年度考核,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定期評估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意見,經牽頭組建單位的推薦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和科技創新基地總體發展規劃,發布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指南,組織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立項建設。
第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牽頭組建單位應當具有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領軍人才和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絡的優勢和能力。
(一)在企業優勢地位突出、行業集中度高、應用型較強的領域,主要由企業牽頭,聯合有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設;
(二)在主要由技術研發牽引推動、市場尚未培育成熟的領域,可以由具有技術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牽頭,有關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組建;
(三)在多家企業均衡競爭、行業集中度較低的領域,由多家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組建平臺型公司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共同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科技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牽頭建設單位及參與單位在該產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有優勢明顯的研發平臺及研發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術或具有技術的引進與消化能力,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二)能為解決產業發展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擁有的研發設備原值總價不低于1000萬元,固定研發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四)團隊成員近5年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10項以上,或制定行業、地方標準5項以上;獲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產品、品種等成果20項以上;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2項以上。
(五)擬申報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需圍繞本領域關鍵共性技術,與同行業或產業上下游相關的國家級研發創新機構建立穩定合作機制。
(六)可在原甘肅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基礎上,擇優優化整合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第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組建程序包括發布指南、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現場考察、評審論證、批復建設等環節。
(一)發布指南。省科技廳按照技術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發布指南。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組織填寫《甘肅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申請書》,經推薦部門審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二)論證立項。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評審論證,擇優立項。評審論證環節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論證等。通過立項評審的技術創新中心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科技計劃管理程序立項建設。
第十三條 立項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由牽頭單位制定建設方案,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后的建設方案任務書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按照“邊建設、邊運行”的原則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期為2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牽頭建設單位在建設期滿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因特殊原因在建設期限內沒有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牽頭建設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超過1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實施技術創新中心驗收工作。驗收專家組一般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技術創新中心,經省科技廳認定后正式開放運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牽頭建設單位應當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技術創新中心基本運行經費。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牽頭建設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由牽頭建設單位公開招聘和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牽頭建設單位聘任的全職人員。主任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55歲,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是其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2/3。
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牽頭建設單位的人員擔任,由牽頭建設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
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由9位以上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牽頭建設單位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牽頭建設單位聘任,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圍繞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跨領域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注重人才培養,積極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按照國家和地方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按照標準和規范納入全省統一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臺,面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普及科技知識。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技術創新中心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建立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和技術創新中心網站,保持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更名、研究方向調整、主任變更、牽頭建設單位變化、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須報請省科技廳審核批準。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牽頭建設單位以年度報告為基礎,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3年。開放運行滿3年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技術創新中心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二十九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技術創新中心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技術研發與行業引領能力。獲得國家、省部級獎勵,主持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開發新產品(品種),在國際期刊發表一批有影響力的論文論著等為量化考核指標;
(二)技術轉化與產業提升能力。主要以技術轉化效益、橫向課題經費、企業效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放程度等為量化考核指標。
第三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考核評估為優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資金獎勵補助,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考核評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甘肅省XXX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Gansu Tech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