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計規〔2018〕8號
各市州科技局,蘭州新區科技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甘肅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工作,依據《甘肅省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實施方案》(甘科計〔2018〕3號),省科技廳制定了《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經2018年6月27日第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科技廳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甘肅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甘政辦發〔2016〕211號),規范和加強重點實驗室運行和管理,加快甘肅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甘肅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是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建設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培養和集聚創新人才、開展學術合作交流的重要研發機構,是省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面向前沿科學、基礎科學、工程科學,推動學科發展,促進技術進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開展戰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等科技創新活動。
省級重點實驗室按照學科重點實驗室、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三類進行布局建設。
第三條 學科重點實驗室是面向學科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重要領域,以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為目標,在科學前沿、新興、交叉、邊緣等學科以及薄弱與空白學科,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高層次科學研究人才,引領帶動學科和領域發展,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的科研基地。
第四條 省市共建省級重點實驗室是面向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布局,以解決我省創新驅動發展瓶頸問題為目標,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和基礎研究能力,主要依托所在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的科研基地。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由省市共同建設,以市為主管理。
第五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是面向我省產業行業發展需求,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促進產業行業技術創新,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主要依托優勢產業重點行業中的骨干企業建設的技術創新基地。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省級財政支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專項經費按照《關于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5號)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劃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優先委托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職 責
第九條 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編制發展規劃,發布建設指南,組織實施建設工作。
(二)制定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評價辦法,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立項建設、優化調整和合并撤銷。
(五)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六)對條件成熟、優勢明顯的省重點實驗室,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十條 省直有關行業部門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協同省科技廳推進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發展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經費投入主體和運行管理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將實驗室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預算,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儀器設備、后勤服務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論證。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組建實驗室管理機構。
(四)組織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意見,經依托單位的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復。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和創新基地總體布局,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并組織立項建設,主要包括申請、評審、論證、立項、驗收等環節。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能夠承擔國家和地方重要科研任務;具備培養高層次人才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二)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備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于創新、團結協作的優秀研究團隊;具有一支相對獨立和穩定、高水平的科研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良好實驗條件、研究場所和經費保障。人員與場所相對集中,實驗室面積和儀器能滿足實驗要求。
(四)依托單位有籌措資金的能力,能夠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條件保障。
(五)一般為已運行并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其他各類實驗室,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和要求,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通過甘肅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公共服務平臺填報《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經推薦部門審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省市共建實驗室由地方政府向省科技廳提出實驗室建設申請,并承諾在實驗室建設運行期內給予持續穩定的建設所需的經費保障。省科技廳依據重點實驗室立項建設程序,組織專家擇優論證,論證通過后,省科技廳與地方政府聯合發文批準建設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
地方政府是省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省科技廳實施分類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與支持。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建設申請進行評審論證,擇優立項。評審論證環節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論證等。通過立項評審的重點實驗室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科技計劃管理程序立項建設重點實驗室或培育基地。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建設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完善后的建設方案及任務書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不超過2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依托單位在建設期滿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因特殊原因在建設期限內沒有完成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超過1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資格,按照相關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邀請專家進行。驗收專家組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方案任務書及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結合重點考察,經省科技廳認定后正式開放運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成立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并設立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依托單位聘任的全職人員。主任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55歲,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其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2/3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的人員擔任。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9位以上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依托單位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原則上應全職在實驗室工作。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一般規模不少于30人。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重點實驗室應加大流動人員規模,注重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后研究人員等青年人才,并通過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聘期及在崗工作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的重大科研任務;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跨領域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加強產學研用合作,推動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落實科技融合政策,加強人才培養、資源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人才培養,積極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爭取在國際學術組織中任職。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按照國家和地方關于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納入全省統一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臺,面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和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科學資源庫和數據庫。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建立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和實驗室網站,保持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充分發揮科普功能,定期面向社會開放,傳播科學知識。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面向同行業的學術研討會或交流會。每3年應至少出版一部科普圖書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更名、研究方向調整、主任變更、依托單位變化、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須報請省科技廳審核批準。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須編制年度報告,并在省科技廳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依托單位以年度報告為基礎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3年。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周期從其培育基地驗收通過并開放運行當年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三十七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定期評估工作按照《甘肅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實施。
第三十八條 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依據定期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定期評估為優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資金獎勵補助,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級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學科類、省市共建類、企業類重點實驗室進行分類評估。分類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甘肅省××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Gansu Province(依托單位)”。
第四十一條 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