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科技局,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4月8日
天水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天水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市委辦發〔2018〕12號),加快天水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水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是指以支撐全市重點產業發展為目標,面向產業技術創新前沿和制高點,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重點,以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發應用為核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組建的市級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技術創新中心的申請、評審、認定、評價、運行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全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和方向,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編制組建方案;組織開展技術創新中心認定、考核驗收、調整優化、撤銷等工作;推薦指導條件成熟優勢明顯的技術創新中心申報省技術創新中心。
第五條 市直有關行業部門和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協同市科技局推進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和監督管理,給予技術創新中心的條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發展,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儀器設備和成果轉移轉化等條件保障;組織技術創新中心的申報、論證,制定運行管理辦法,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組建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定期評估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和科技創新基地總體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認定工作。
第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依托單位,單位應是在天水市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在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有鮮明特色,能夠解決產業共性關鍵技術問題,具有較強的創新力和帶動力;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行業同類。
第九條 申請認定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及參與單位在該產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有優勢明顯的研發平臺及研發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術或具有技術的引進與消化能力,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二)能為解決產業發展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擁有的研發設備原值總價不低于300萬元,固定研發場地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團隊成員近5年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3項以上,或制定行業、地方標準5項以上;獲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產品、品種等成果10項以上。
第四章 認定流程
第十條 符合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填寫《天水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可行性方案, 提出中心的技術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并提供所需的附件及證明材料,經縣區科技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評審論證,擇優確定擬認定名單。評審論證環節包括形式審核、現場考察、專家評審論證等。通過評審論證的技術創新中心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對新認定的技術創新中心,市科技局給予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支持。由依托單位制定建設方案,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后的建設方案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按照“邊建設、邊運行”的原則建設,建設期為2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依托單位在建設期滿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因特殊原因在建設期限內沒有完成建設計劃任務的,依托單位應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超過1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實施技術創新中心驗收工作。驗收專家組一般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方案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技術創新中心,經市科技局認定后正式開放運行。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當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技術創新中心基本運行經費。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托單位,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由依托單位公開招聘和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為依托單位聘任的全職人員。主任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55歲,每屆任期5年。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是其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2/3。
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的人員擔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技術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由9位以上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圍繞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地方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跨領域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探索靈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著力推動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中心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更名、研究方向調整、主任變更、依托單位變化、重組等重大事項調整,依托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市科技局審核批準。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以年度報告為基礎,組織對技術創新中心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認定的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3年。開放運行滿3年的技術創新中心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技術創新中心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二十五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技術創新中心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技術研發與行業引領能力。獲得國家、省部級獎勵,主持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開發新產品(品種),在國內外期刊發表一批有影響力的論文論著等為量化考核指標;
(二)技術轉化與產業提升能力。主要以技術轉化效益、橫向課題經費、企業效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放程度等為量化考核指標。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考核評估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技術創新中心;考核評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天水市XXX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