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
一、一般規定
(一)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當確需設置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時,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醒目標志。
(二)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三)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四)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五)滅火器應定期維護、維修和報廢。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二、檢查
(一)進場檢查
1.滅火器的進場檢查
(1)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志應齊全;
(3)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保險裝置應完好;
(6)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范圍內;
(7)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2.滅火器箱的進場檢查
(1)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2)外觀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3)應開啟靈活。
3.設置滅火器的掛鉤、托架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并應有出廠合格證;發光指示標志應無明顯缺陷和損傷,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三)日常檢查
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3.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三、送修
(一)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二)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下表規定。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四、報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9.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下表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四)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參考資料:《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須執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