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直接責任單位(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使用單位)
文物安全職責
一、確定文物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每月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報送文物安全工作報告;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覺接受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
三、實行全員安全責任制,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配備配齊安全保衛人員;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配置、完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應依法依規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建設微型消防站;
五、定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巡查,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勢,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定期組織文物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訓練、演練;
六、開展文物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文物安全風險清單,編制文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建立與所在地公安、應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門的聯勤聯動機制;
八、其他文物安全管理職責。
——引自《甘肅省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直接責任制實施辦法》(2022年)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