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推薦本行政區域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九條?涉案文物鑒定評估范圍涵蓋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一)可移動文物鑒定評估類別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書畫、雜項等五個類別。
(二)不可移動文物鑒定評估類別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個類別。
第十條?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構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可以應辦案機關的要求,將其作為可移動文物進行鑒定評估。
第二十條?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受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委托。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關委托文物鑒定評估的,應當向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提供立案決定書、辦案機關介紹信或者委托函、鑒定評估物品清單、照片、資料等必要的鑒定評估材料,并對鑒定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經雙方同意,辦案機關可以將鑒定評估文物暫時委托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保管。
第二十五條?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鑒定評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鑒定評估委托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決定受理鑒定評估委托的,應當與委托辦案機關簽訂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委托書。鑒定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辦案機關名稱、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名稱、委托鑒定評估內容、鑒定評估時限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