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摘錄二)
第二十七條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評估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主體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評估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本辦法三十五條第二款和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鑒定評估終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辦案機關可以申請跨行政區域委托涉案文物鑒定評估。
跨行政區域委托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的,由辦案機關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商擬委托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共同確定具有相應鑒定評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開展。協商不成的,可以由辦案機關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指定。
第三十條 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負責人也應當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和案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鑒定評估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可以終止鑒定評估:
(一)在鑒定評估過程中發現本機構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的;
(二)確需補充鑒定評估材料而委托辦案機關無法補充的;
(三)委托辦案機關要求終止鑒定評估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鑒定評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項情形外,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辦案機關終止鑒定評估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評估:
(一)有明確證據證明鑒定評估報告內容有錯誤的;
(二)鑒定評估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故意作出虛假鑒定評估或者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評估客觀、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組織原鑒定評估人員以外的文物鑒定評估人員進行重新鑒定評估。
鑒定評估報告中出現的明顯屬于錯別字或者語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鑒定評估機構出具更正說明,更正說明屬于原鑒定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
(甘肅省文物局安全督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