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甘肅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文化旅游強省建設的安排部署,提高甘肅省在文化旅游相關學科領域的研究和應用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實施方案》《甘肅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甘肅省強科技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肅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現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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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5年7月14日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甘肅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文化強省旅游強省建設的安排部署,提高我省在文化旅游相關學科領域的研究和應用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實施方案》《甘肅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甘肅省強科技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肅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下稱“項目”),是指根據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發展重要領域實踐需求設立的研究項目。該項目旨在發展新時代甘肅藝術科學,促進其繁榮發展;同時,圍繞全省文旅行業技術研發與技術集成應用創新,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應用示范。項目專門用于支持文化和旅游領域的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與創新能力提升。
第三條 項目的管理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甘肅文旅建設。
第四條 項目由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在基層單位和社會各界申報基礎上組織評審選定并安排實施,由項目負責人依托項目承擔單位帶領項目組成員在約定時間內進行。
第五條 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競爭、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項目組織方式,面向本省、自主申報、平等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
第六條 為充分發揮科學研究在甘肅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項目應緊密結合甘肅省文化旅游領域的實際需求和發展目標,重點支持藝術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應用方向的研究與應用:
(一)藝術科學研究項目:根據《全國藝術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以甘肅重大文化藝術理論和實踐問題作為選題主攻方向,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發展規律,主要包括藝術基礎理論研究,戲劇戲曲研究,影視與新媒體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音樂、舞蹈、美術與設計藝術研究,文化藝術管理研究及文化數字化技術基礎研究等。加強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進理論創新,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藝術遺產的搶救和整理工作。
(二)科技創新應用項目:根據《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實施方案》,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技術集成與應用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包括:行業新研究、新創作、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發展研究;以河西走廊遺產、黃河文化、敦煌文化等特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創新利用為重點;數字技術在文物保護、非遺活化、智慧旅游等方面的研究和應用;文旅融合新業態、新模式的實踐研究;旅游統計實務及監測評估的技術創新與應用研究;實施面向鄉村振興的文化旅游科技創新示范工程研究等。
第七條 項目統一劃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委托項目四個類別。
重點項目為涉及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發展的綜合性、戰略性、前瞻性項目。
一般項目為推進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發展相關領域和相關區域重點工作部署,需要關注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項目。
青年人才項目為鼓勵年輕科研人員圍繞甘肅文化和旅游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基礎研究和技術探索的項目。
委托項目為圍繞甘肅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核心工作,需要積極回應現實的研究項目。經省文旅廳黨組審定后,采取邀請招標或實行特別委托的方式實施。邀請招標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邀請招標的相關規定,同時建議明確特別委托的約束條件,避免濫用委托項目濫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成立項目管理辦公室,由省文旅廳科技信息處承擔日常工作,相關單位(甘肅省文化藝術研究院、文理學院)配合完成,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省級戰略部署,緊密結合我省文化旅游實際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開展項目立項、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下達項目任務書;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點問題;
(五)組織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任務書實施項目;
(二)落實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
(三)按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資金使用情況等;
(四)接受項目管理辦公室的監督;
(五)提交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及財務決算報告,按期完成項目驗收;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推動項目成果轉化與應用;
(七)需要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牽頭推動項目實施、總結、成果驗收、資料匯交等具體工作,并對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二)及時解決并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三)嚴格執行項目計劃,確保研究目標實現,并接受省文旅廳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需要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立項一般應包括項目申報、評審論證、審核審批、簽訂任務書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二)項目負責人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重點項目的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或相當于正高級)專業職稱,一般項目的申請人應具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青年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0周歲,具有較強的創新潛力和研究能力;
(四)項目負責人只能申報本科研項目一項課題,且不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本年度其他省級文旅科研課題的申報;
(五)項目承擔單位應為甘肅省域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及條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
(六)申報項目不得與已立項的其他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研究內容重復;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限制申報;
(七)申請自籌經費項目,須有出資單位的經費資助證明。
(八)正在進行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的項目未完成者不得申報;已完成者,應提供相關證明復印件,附在申報材料中。
(九)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必須對項目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書填報的主要內容和項目負責人能否勝任該項目的研究工作以及單位能否提供有關條件簽署明確意見,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三條 由多個單位合作申報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要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資金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由多人參加的研究項目,必須明確一位負責人。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辦公室對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員的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對受理的項目組織專家或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根據需要進行專家質詢論證或現場考察;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后,提出擬立項意見,報廳黨組審定批準。
第十五條 對擬立項項目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調查不屬實的項目,下達項目立項通知,項目實施期限按項目立項通知下達月的下月起計,以月對月計算,項目周期為1—2年。
第十六條 收到立項通知后,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要求簽訂任務書,經承擔單位審核蓋章后上報省文旅廳。
第十七條 任務書主要涉及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等,并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省文旅廳科技信息處要在廳年度文化旅游資金中設立項目資助費用預算并報請廳黨組審定,根據重點工作方向細化項目補助標準。項目資助經費在立項后一次性全額撥付。各項目承擔單位應予以配套相關經費。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照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后,應按批準的補助額度和落實的配套經費編制支出預算,經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和主管領導審定后,報省文旅廳備案。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文旅廳對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項目負責人有權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預算支配使用項目經費,所有支出應遵守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清理該項目經費使用賬目,如實編制經費決算表,并接受省文旅廳的檢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后,其資助經費結余可用于后期相關研究或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發表補助。
第二十二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的約定,落實項目自籌經費、工作條件和其他資源保障,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多個單位共同參加的,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分目標、分階段落實項目任務書的各項任務,明確項目團隊人員分工,協調參與單位,按時保質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五條 項目執行期間,項目任務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對項目目標任務、技術路線、考核指標、項目骨干、實施周期等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在聽取項目負責人意見并做必要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文旅廳審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報告制度,對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績效目標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使用支出情況經承擔單位組織審核后報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向省文旅廳提出延期申請,經同意后執行。項目延期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項目終止建議并經省文旅廳批準后實施,或由省文旅廳予以終止。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或者與批準的項目設計嚴重不符的;
(三)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或因自籌經費不能落實導致項目無法開展的;
(四)發生重大政策變化,項目無法繼續正常執行的;
(五)市場、原材料、主要技術骨干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六)經過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七)因不可抗拒因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八)發現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或項目組織管理不力,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九)項目執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無故未完成項目驗收或拒絕驗收的;
(十)中期鑒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鑒定,仍未能通過驗收的;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第二十八條情形終止的項目,省文旅廳撥付的項目經費應督促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全額退還。被終止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十條 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科研檔案,規范管理。項目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成員及人員調整情況;項目立項時間、研究周期;項目批準經費、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完成、鑒定、結項、出版情況;項目獎懲、成果推廣情況等。
第六章 結項和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后1個月內,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結項和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結項報告、研究報告、論文、論著、標準、專利等任務書中所規定的成果資料。
第三十二條 結項和驗收應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一般采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以項目任務書和經批復的項目變更材料為依據。驗收在報告審查、專家質詢等基礎上,形成結項鑒定意見和驗收結論。結項和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兩個等次。驗收結果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再次申報項目立項時予以優先。
第三十四條 驗收專家組由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項目情況從項目專家庫中選取,由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行內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人數不少于3人。專家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家應來自不同單位;
(二)專家應來自非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
(三)來自廳直屬單位外的專家不少于1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驗收工作,并科學地作出結項和驗收結論。項目結項和驗收結論包括通過結項和不通過結項。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為不通過結項:
(一)項目完成情況未達到目標任務的90%;
(二)相關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按規定報告并擅自變更重大事項;
(四)項目經費使用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等。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結項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并在半年內再次提交結項驗收申請。
第三十七條 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驗收專家組意見,完善項目驗收材料并完成成果登記。由省文旅廳頒發結項證書。
第七章 成果宣傳
第三十八條 省文旅廳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建立穩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加強對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質量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級文旅科學研究、藝術科學研究、科技創新研發以及省級重大專項計劃、重點研發、基礎研究等申報條件的項目,省文旅廳從省級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中擇優推薦。
第四十條 項目所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解讀:甘肅省文化和旅游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暫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