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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專題 | ||||||||||||||||||||||||||||||
| 2025-07-11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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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員大會的組成和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三)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選舉、罷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五)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七)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十)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分配、使用辦法; (十一)決定投資等重大事項; (十二)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研究討論。 【本條釋義】 本條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組成和職權,并且強調,成員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農村基層黨組織研究討論。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組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不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因為他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自主地參加成員大會、參與作出決定。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職權。1.制定、修改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章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意志的體現,也是全體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規范和行為準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的基本遵循和依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最高準則。為保證章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制定、修改章程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2.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制定、修改由成員大會決定,有利于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和制約。3.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經濟利益。由成員大會作出決定,才能充分體現全體成員的意志,增強決定的權威性,也有利于減少爭議。4.選舉、罷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這是成員大會的一項基本職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實際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工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成員大會作出決定,能夠充分發揮民主,真正將能夠帶領成員把農村集體經濟建設好的成員選舉為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5.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報告。這是成員大會的一項基本職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所做工作的評價,也是一種重要形式的監督。6.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只能由成員大會決定,不能由理事會自行決定;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也應當由成員大會作出決定,防止理事會、監事會決定出現以權謀私、裙帶關系現象。7.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收益分配方案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直接關系到每一位成員的切身利益,都應當由成員大會進行審議并批準。8.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依法使用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重要權利;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實質是確定每一位成員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直接決定成員的收益分配結果,這些事項都是成員權益的最直接體現,也是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量化方案等,都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9.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及出讓、出租是新形勢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經營活動,使用集體經營性用地發展農村產業,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事項,特別是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集體財產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因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10.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分配、使用辦法。隨著城鎮化工業化深入推進,各項建設征收了大量集體土地,不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獲得征地補償費等費用,如何分配使用這些費用直接涉及成員利益,由成員大會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作出決定,無疑是十分必要的。11.決定投資等重大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是新形勢下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重要途徑,涉及集體財產保值增值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穩健運行,應當由成員大會作出決定,防止和避免隨意投資給集體財產造成損失。12.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關系到全體成員的長遠利益,理應由成員大會決定。13.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是兜底條款,一方面,法律法規可能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職權;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可以規定其他職權,也可以修改章程增加其他職權。 三是成員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農村基層黨組織研究討論。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研究討論,再分別由村、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這樣規定,進一步落實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對村民自治和發展集體經濟的領導,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有利于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開展村民自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作用。 二、召開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成員,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參加。成員無法在現場參加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或者書面委托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戶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為參加會議。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由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理事長指定的成員主持。 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主要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會議的方式、成員大會的表決作出原則規定。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重大事項的法定程序,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行使權利的過程。本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理事長指定的成員主持會議。本條第1款還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成員大會的三種方式即現場參加會議、在線參加會議、書面委托參加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親自到會議現場參加成員大會,不能參加現場會議的,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會議,也可以書面委托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戶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代為參加會議,包括代為投票表決。其中,書面委托的范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同一戶內的其他家庭成員。這樣規定,有利于保障外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行使權利,也可以避免隨意委托可能帶來的復雜問題。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表決方式。本條第3款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另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就從三個方面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表決。一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突出集體經濟組織勞動聯合的屬性。二要求成員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同意。三明確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成員大會的表決另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依照本法第15條的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部分權利,應當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3/4以上成員同意。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可能對特別重要事項的表決規定更高的比例,使作出的決議更充分地表達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成員大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表決有更嚴格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表決應當服從更高的要求。除此以外,其他相關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集體重大事項有不同規定的(例如表決通過土地承包方案),應適用本法。 三、成員代表大會組成、職權及召開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較多的,可以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代表一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 成員代表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大會部分職權,但是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除外。 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條釋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較多、召開成員大會確有困難的情況下設立的,依法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設立。考慮到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的現實困難,以及召開成員大會的議事成本和議事效率。因此,本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較多的,可以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規定的,可以依照章程的相應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章程沒有規定的,不應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總體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慎重,特別是成員不是很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必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都直接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切身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成員普遍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的家庭成員之間(例如,同一家庭的婦女成員與男性成員之間)可能存在不同意見。隨意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大會很容易被架空,可能由少數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很少有機會由全體成員參與決策,有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一直沒有機會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決定,明顯不公平。而且,現代通信技術迅速發展,召開大規模會議的網絡技術已經普及,借助網絡技術,參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可以用較低的成本較高的效率召開較大規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的家庭成員長期居住在一起,相互知根知底,農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以戶作為參與集體行動的基本單位的習慣,而且,農村實行村民自治以來,村民代表就是由農戶推選的,農民已經習慣于按戶推選代表。基于這些因素,本條第2款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每5戶至15戶選舉代表一人。 依照本條第4款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規定,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在一定意義上相當于集體經濟組織權力機構,是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組織機構,應當由適當數量的代表組成。而且,成員代表大會是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量較多的情況下設立的,成員代表的數量太少與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基礎相悖,也不能充分代表全體成員的意志。為此,本條第2款明確,成員代表的人數應當多于 20人。 本條第2款還要求成員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推進,青年農民大都進城務工,留在村莊的大多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務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充分發揮婦女作用,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工作,應當確保婦女在成員代表大會中有適當的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律的原則規定,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服務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推選確定婦女在成員代表大會代表中的人數。 按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的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的任期與成員大會的任期相同,均為5年,以便工作銜接。成員代表是農戶家庭推選產生的,一般是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具有一定威望、能夠得到認可的成員,成員代表集體行使職權,連選連任有利于成員代表大會更好地履行職權,應當允許連選連任。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是為了解決不能按照規定召開成員大會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由成員代表大會在成員大會不能如期召開的情況下行使成員大會的職權。成員代表得到成員的授權,可以在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成員代表大會在職權范圍內的決定,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意志。但是,成員代表大會由成員代表組成,不能等同于成員大會,不能像成員大會那樣充分體現全體成員的意志,因此,不能行使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一些特別重要事項,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對此,本條第4款規定,成員代表大會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行使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成員大會部分職權,但是第1項、第3項、第8項、第10項、第12項規定的職權除外。因為第26條第1款第1項(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3項(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直接決定特定人員是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12項(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遠發展和成員根本利益,均應當由成員大會作出決定;第8項(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第10項(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使用、分配辦法)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濟利益,成員最關心,最容易產生爭議,由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缺乏代表性和權威性,容易引起糾紛,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 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本條第5 款對成員代表大會的表決作了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代表2/3以上同意。這些表決規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一致的。 四、理事會組成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理事會,一般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的產生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理事會成員之間應當實行近親屬回避。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可以提名推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 【本條釋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具體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有召集、主持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做好各項會議準備工作、起草會議審議的文件等職責,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建設中居于重要地位。本條從多個方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的構成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理事會的組成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的設置。理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可以設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的產生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理事會必須設理事長,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理事會成員之間應當實行近親屬回避。近親屬不得同時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即應當實行回避。 三是理事會成員的任期與連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與農村基層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便于統籌開展基層組織換屆工作,協調好各基層組織負責人的人選,實現農村各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同步換屆選舉,有利于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基層治理體系。 四是理事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是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內依照職權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工作,對外可以直接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從事履行職權所需要的民事行為甚至經營活動,即可以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活動,并且其依法行為的后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承擔。 五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理事會成員選舉中的作用。一方面,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可以提名推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另一方面,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 五、理事會的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并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三)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資方案; (七)起草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決定其報酬的建議; (九)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管理集體財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財產安全; (十)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處理有關質詢、建議并作出答復; (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條釋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由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應當對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管理和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事務。本條具體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的職權,以便理事會行使職權有所依據和遵循。 依據本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主要享有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并向其報告工作。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力機構,作出決定的主要形式是召開會議。理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召集、主持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實踐中通常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或者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主持會議。理事會應當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這既是行使職權,也是履行職責和義務。 2.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理事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是理事會的基本職責。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構作出的決議、決定,需要通過理事會得以執行和落實,因為理事會直接領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有權利和義務要求他們落實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3.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改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綱領性文件,不僅規定成員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各方面內容。制定、修改章程的權力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在成員大會確定修改章程后,應當及時起草章程修改草案,提請成員大會審議。 4.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制度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構,有權批準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有權制定、修改內部管理制度,理事會應當根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確定的集體經濟發展目標、經營方針,起草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理事會還負責起草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提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5.起草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或者出租等方案。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量化方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或者出租方案,是集體財產經營管理的最重要內容,直接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切身經濟利益,應當由成員大會作出決議、決定,理事會應當按照成員大會的要求起草這些重要方案。 6.起草投資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經營活動需要投資的,理事會應當根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起草投資方案,提請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7.起草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中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財務情況,成員最為關注,應當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理事會應當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編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預算方案;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情況,編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決算方案;根據經營情況和收益水平,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提交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決定其報酬的建議。為發展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解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決定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報酬,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理事會應當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9.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管理集體財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財產安全。這是理事會的基本職權,也是理事會的重要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其中很重要的內容就是經營管理集體財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集體財產進行經營、管理,包括集體財產的投資運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并且進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保障集體財產安全,維護集體和成員利益。 10.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履行合同。理事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負責經營管理集體財產,在開展集體土地等集體財產的承包出租、入股的過程中,由理事會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入股協議等,并且負責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包括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集體土地及生態環境等。 11.接受、處理有關質詢、建議并作出答復。依照本法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監督權,有權監督理事會成員依法謹慎、勤勉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必要時可以對理事會工作提出質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和集體事務的處理有意見,依法可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議,這些質詢、建議由理事會負責接受、加以處理并作出答復。這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理事會的日常監督的重要體現。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除以上職權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還可以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情況,規定理事會享有其他職權。 六、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 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理事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同意。 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具體規定。 【本條釋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實際負責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事務,召開理事會會議是決定日常工作重要事項的基本方式,本條對理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作出原則規定。 根據本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召開會議,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主要是研究、討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事項并提出相應的建議,以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的相關問題和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利益關系重大,理事會成員應當盡可能參加會議,參與研究討論,提出意見。因此,本條要求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有效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決定。 本條第2款從兩個方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的表決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和特殊經濟組織,其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都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理事會的表決同樣實行一人一票,以體現勞動群眾聯合的特征。二是明確表決通過的最低要求,即理事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同意。理事會會議研究、討論集體經濟組織重要事項,提出相關建議、作出相應決定,理事會的表決應當要求較高的贊成票,而且理事會成員人數不多,有時出席會議的人員更少。為防止個別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事項,本條要求理事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而不是參加會議的理事過半數同意,確保理事會多數意見作出決定。 理事會會議作出決定后,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其意見應載入會議決議并簽名。理事會及理事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理事會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表決時贊成該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條第3款授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各有差別,特別是理事會的人數只有3人、5人或者7人,而且相互都是熟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及召開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監事會,成員較少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監督檢查集體財產經營管理情況、審核監督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等內部監督職權。必要時,監事會或者監事可以組織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監事會或者監事的產生辦法、具體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 【本條釋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的權利,但實踐中,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年在外工作、生活,客觀上難以進行監督;不少成員存在“搭便車”心理,缺乏監督的積極性;有些成員因年老體弱、生病、未成年等種種原因缺乏監督能力,完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監督,可能難以發揮預期作用,達不到應有的監督效果,需要成立監事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本條第1款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監事會、成員較少的可以設1-2名監事,行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監督權。據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監事會,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機構,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成員較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行使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監督權。這主要是考慮到,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較少,集體經營性財產不多,集體財產經營管理活動相對簡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監督任務不重,可以由1-2名監事負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監督,實際行使監事會的職權,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責。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內部監督職權主要是,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監督檢查集體財產經營管理情況,審核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本條第1款還授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組織進行內部審計,明確在必要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可以組織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等進行內部審計;同時要求,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據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根據日常監督的情況,如果發現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存在問題需要深入查清,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的,可以組織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等進行內部審計,并且有責任將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報告,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解情況,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權益。 本條第2款授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者監事的產生辦法、具體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作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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