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媒體問答(附帶詳細法條) | ||||||||||||||||||||||||||||||
| 2025-07-11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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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問答--常見問題: 1-Q: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義和職能是什么? A:定義(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 職能(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下列職能: (一)發包農村土地; (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 (三)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并進行監督; (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個人使用; (五)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 (六)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 (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 (九)為成員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農村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依法發揮作用; (十二)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2-Q: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員權利有哪些? A:成員確認(第十一條)?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權利(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選舉和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參加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參與表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和重要事務; (三)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六)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七)參與分配集體收益; (八)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九)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十)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3-Q:成員身份喪失有哪些情形? A: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五)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4-Q:不喪失成員身份有哪些情形? A: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5-Q:外嫁女能保留成員身份嗎? A:能!法律明確禁止取消(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6-Q:什么是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A:權力機構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三)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選舉、罷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五)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七)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十)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分配、使用辦法; (十一)決定投資等重大事項; (十二)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研究討論。 7-Q:集體財產包括哪些?收益如何分配? A:財產范圍(第三十六條)? 集體財產主要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設施和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資金; (五)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和集體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 (六)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 (七)集體所有的接受國家扶持、社會捐贈、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財產; (八)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 收益分配(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應當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進行分配。 8-Q:集體財產能分給個人嗎? A:不能!永遠集體所有(第三十六條)? 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 9-Q:如何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糾紛? A:救濟途徑(第五十六條)? 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撤銷權(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受侵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該決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0-Q:如何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A: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 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11-Q: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哪些扶持政策? A:財政支持(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 各級財政支持的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項目,依法將適宜的項目優先交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國家對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優先扶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稅收優惠(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或者因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金融支持(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立足職能定位,在業務范圍內采取多種形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提供多渠道資金支持。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集體經營性財產股權質押貸款;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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