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等違法行為,由哪個部門負責查處? | ||||||||||||||||||||||||||||||
| 2021-12-21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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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十五條的規定,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作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以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為標準,對兩部門的執法職責進行大體的劃分,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側重于耕地數量的保護和監管,對違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違法行為,主要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對于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主要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兩個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不得推諉扯皮,也不得對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破壞耕地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并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兩個部門要大體一致,不能畸輕畸重,一個部門一個標準。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給予當事人必要的陳訴申辯權。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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