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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 ||||||||||||||||||||||||||||||
| 2022-07-20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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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法律中除國家土地所有權外的另一種土地所有權。在我國法律中,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有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即原來實行人民公社時期以生產大隊為核算單位的農民集體;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主要是指原來實行人民公社時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農民集體,實踐中主要體現為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在三是鄉(鎮)農民集體,即原來實行人民公社時期以人民公社為基本核算單位的農民集體。上述三種形式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集體土地范圍的界定:根據我國《憲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于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則屬于國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農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國農業合作化以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農民集休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長期使用的荒山和荒坡。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屬于集體所有。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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