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鼓勵和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構建全社會關心關注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良好氛圍,提升全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全市農業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市范圍內農業行業安全生產領域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國家和省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舉報農業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事故行為。鼓勵農業生產經營一線從業人員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第四條 農業行業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農機方面
1.未取得培訓機構資質,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的;駕駛(操作)未按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健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2.未取得報廢農機回收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報廢農機回收的;駕駛(操作)已報廢或者拼裝的農業機械的;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3.使用偽造、失效的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轉借、涂改、偽造、變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
(二)農藥管理方面
4.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的農藥,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等不符合規定的。
5.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經營假農藥的;經營劣質農藥的;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在非農藥經營場所銷售農藥的。
(三)農業生產建設方面
6.農業產業園區、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儲藏流通企業和農民(農機)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農業生產主體存在安全隱患的;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組織生產經營的。
7.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安全規范施工或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的。
(四)農村能源沼氣方面
8.沼氣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或者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9.農村戶用沼氣疏于管理維護,存在沼氣泄露、沼液外溢、沼氣池覆蓋不嚴等安全隱患的。
第五條 舉報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實名舉報。舉報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地址、具體的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等。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向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進行舉報投訴,也可以書信、走訪等方式舉報,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條 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的,及時將查處和隱患消除情況向舉報人予以反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無具體的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二)依法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或已進入相關司法訴訟程序的;(三)有關部門已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辦理并回復,但舉報人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重復舉報且不能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四)其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九條 舉報受理、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天水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領域市縣區舉報投訴電話
天水市農業農村局 0938-8214032
秦州區農機服務中心 0938-8364832
麥積區農機服務中心 0938-2736395
秦安縣農機監理站 0938-6522268
甘谷縣農機服務中心 0938-5622021
武山縣農機服務中心 0938-4965458
清水縣農機服務中心 0938-7151545
張家川縣農機管理站 0938-781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