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之間是什么關系? | ||||||||||||||||||||||||||||||
| 2024-01-22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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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總則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但由于此前不少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運行不正常,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經濟活動等均依法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其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建立和運行正常后,就需要理清兩者的職能,區分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明確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能和職責,在村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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