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過程中,對規劃方面有什么規定? | ||||||||||||||||||||||||||||||
| 2024-06-11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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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根據《甘肅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振興、生態保護、水資源利用等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備案。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應當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區域布局、任務目標、建設質量等內容。 二是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應當結合自然資源稟賦、氣候特點、地形地貌、水資源和土地利用條件等因素,根據河西及沿黃灌區、丘陵山地區、隴東旱塬區等不同區域類型,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分區分類建設高標準農田。 三是水資源貧乏區域,水土流失易發區、沙化區等生態脆弱區域,歷史遺留的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嚴重損毀且難以恢復的區域,安全利用類耕地,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區域以及灘涂等區域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限制區域。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退耕還林還草區、退牧還草區,河流、湖泊、濕地、水庫水面及其保護范圍等區域為高標準農田建設禁止區域。 四是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劃編制程序批準、備案。 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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