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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農藥管理新政下農藥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違法? | ||||||||||||||||||||||||||||||
| 2024-12-18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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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農藥質量專家張明宗回答: 1、經營假農藥。國家新修訂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對假農藥進行了重新定義,并擴大了按假農藥查處的范圍。假農藥包括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以及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為零),均按照假農藥進行處理,這些農藥包括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與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和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的農藥。 2、經營劣質農藥。國家《農藥管理條例》明確的劣質農藥是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農藥產品,此外過期農藥或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均按劣質農藥處理。 3、無證經營農藥。農藥經營者一是沒有申請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私自經營農藥;二是沒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農藥生產企業在廠區以外經營農藥,沒有經營許可證。 4、設立分支機構。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變更經營許可證,或未向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5、向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或無經營許可證經營者采購農藥產品,采購、使用未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產品。 6、未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7、生產、復配農藥。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8、在網絡上銷售限制使用農藥。 9、境外經營者不申請農藥登記證,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產品。 10、農藥經營者未落實向農藥使用者的告知義務、未落實農藥經營銷售電子臺賬記錄、未落實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義務等違反《農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要求的行為。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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