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 ||||||||||||||||||||||||||||||
| 2025-10-23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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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答:根據《甘肅省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甘衛家庭發〔2023〕145號)相關規定,目前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主要有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兩項政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雙方或一方;(二)農業戶口或被界定為農村居民;(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沒有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四)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現無子女;(五)年滿60周歲。符合第四條(二)、(三)、(四)款規定,且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作為省級獎勵扶助對象。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獎勵扶助金,直至扶助對象亡故為止。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須年滿49周歲);(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及以上)。納入特別扶助制度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救助標準為“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殘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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