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基本農田可以修建養殖場嗎? | ||||||||||||||||||||||||||||||
| 2022-11-08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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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想建一個牲畜養殖場,發展養羊業。但鄉鎮政府說占用的土地是基本農田,不能修建。請問國家是這樣的規定的嗎?具體政策是怎樣的? 答: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耕地保護的決策部署,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明確: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2019年,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指出,設施農業用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2020年,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28號)明確要求,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出臺后新建或在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4號文件出臺前已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圖入庫。2021年,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地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文)明確: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文件發布后,原則上新上的設施農業用地將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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