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 聽說國家對耕地占補平衡政策要進行改革和調整,是這樣的嗎?具體請老師講一下。 | ||||||||||||||||||||||||||||||
| 2024-05-11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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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2024年2月21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改進優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36號)提出:改進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管控方式,非農建設占補平衡實行差別化管控。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高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以及機構改革前已批復新一輪省級總體規劃的,在現狀穩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前提下,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不再掛鉤補充耕地,但建設單位應通過繳納耕地開墾費或自行墾造方式落實補充耕地義務。對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低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將省域內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占用耕地規模上限,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建立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將符合條件的補充耕地納入儲備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專項用于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掛鉤使用。 根據此前相關公開信息,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一是“大占補”。即非農建設和耕地流向其他農用地都需要實行“占補平衡”。二是“大平衡”。以省域內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占用耕地規模上限。三是“大開發”。統籌將鹽堿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閑置建設用地以及適宜恢復為耕地的其他農用地等各類非耕地資源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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