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12316政策法規專家劉軍德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在此過程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農產品生產記錄、購銷臺賬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
(三)抽樣檢測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和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關產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農產品的設施、設備、場所以及運輸工具;
(七)收繳偽造的農產品質量標志。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