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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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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經辦規范及相關問題解答

發布日期:2025-10-14 點擊量:

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對工傷保險經辦流程進一步進行規范,并將相關常見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于參保繳費問題

1、參保范圍:縣域內各參保單位及建筑項目參工傷保險單位。

政策依據: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419號)精神,甘肅省人社綜合服務平臺系統模塊升級,校驗規則更加嚴密,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支付方式發生轉變。自2024年4月1日起,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不再承擔工傷保險費核定業務,工傷保險再沒有當月核定、次月繳費的概念,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25日前,完成當月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跨月繳費將一律按照補繳處理。為避免今后工傷待遇發放過程中的矛盾,各用人單位當月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如未按期申報繳納,一旦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將影響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同時,各建筑項目參工傷單位若存在先發生工傷,后更新人員參保的情況,工傷待遇將無法支付。

因此,各參保單位當月及時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各建筑項目參工傷單位及時在人社局一樓辦事窗口更新新參工傷人員增加情況,若因以上原因導致發生工傷后,工傷職工待遇無法兌付的,其一切責任由相應參保單位自行承擔。以上提醒特別重要,望各參保單位按時核定繳費,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工傷登記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可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及時向業務部門進行工傷事故備案,并根據事故發生經過和醫療救治情況,填寫《工傷事故備案表》。

業務部門核查工傷職工的參保繳費情況,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證件與資料,核對工傷認定事實與事故備案是否相符,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職工確認領取工傷待遇資格,進行工傷登記。

工傷職工因轉移、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因工傷保險關系發生變動而變更工傷登記,相關用人單位填寫《工傷保險關系變動表》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工傷醫療管理

1.受傷后應該到哪些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并填寫工傷事故首發治療備案表。

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外發生工傷的,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用人單位要及時向業務部門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情況,并待傷情穩定后轉回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繼續治療。

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職工,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或者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居住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本人應在居住地選擇一所縣級以上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或同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填報《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并經過業務部門批準。

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由就診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的診斷意見,經業務部門核準后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就醫。

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由經辦機構指定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意見,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報業務部門批準。

2.甘谷縣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有哪些?

甘谷縣人民醫院、甘谷縣中醫醫院、甘谷縣新興鎮中心衛生院,其中甘谷縣新興鎮中心衛生院同時為工傷康復醫療機構。

四、關于工傷認定

1.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但是,并不一定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就一定是工傷,還必須排除一些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除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3種:(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如何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情形的職工傷亡事件,應當第一時間留存現場影像資料,并從事故傷害發生或者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事故快報應當以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報送,特殊情況可以電話報送,但應在3日內補發電子郵件或者傳真。

事故快報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從甘肅人社公共服務平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紙質材料。所在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3.申請工傷認定需準備那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如公務員登記表、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認定通知書及花名冊等)的其他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次診療的病案(病歷本、診斷書、住院病歷及復印件)并加蓋醫院印章和騎縫章。(三)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五)兩人以上現場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六)用人單位申請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或機構編制部門批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2、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和調查人員名單,兩個以上事故現場證人名單及聯系方式); 3、考勤記錄、交接班記錄、排班表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退回原件);4、事故前后、事故現場和傷亡人員照片及相關合法取得的音像資料(如錄音、錄像截圖等);5、工會對擬申請認定工傷人員情況進行的為期5天的公示證明(內容包括:公示地點、時間、結果)。(七)有下情形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1、職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和火葬或土葬證明;2、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傷亡的,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結論;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等其他相關證明;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理結論;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當時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證人證言等)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供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8、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供《革命軍人傷殘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材料;9、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供有效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八)《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傷病關聯問題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難以確定職工傷(病)殘是否與工傷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委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在此期間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待有關鑒定結論作出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根據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綜合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三)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7.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8.可中止情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9.什么時候會收到工傷認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10.超過工傷認定時限還能認定工傷嗎?

如果是有特殊原因沒有辦法申請工傷認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部門等級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出民事訴訟。如果符合以上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11.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規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規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有權機構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出具的法律文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經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作出結論。

12.如何理解工傷認定中“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

(1)工作時間,即職工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的時間。(2)工作場所包括:用人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有效管理的區域;職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區域;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3)工作原因包括:從事本職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完成臨時指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因工作相關行為受到事故傷害。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斷職工受傷的原因,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13.什么是工傷復發?

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采取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傷(病)情痊愈,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14.違法分包中,勞動者因工傷亡的,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認定決定。

五、勞動能力鑒定

1.工傷職工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只要滿足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一個條件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的重癥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予受理。

2.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我市工作安排,委托縣級經辦機構代收鑒定申請材料,我縣在接到市局統一通知后開始接收材料,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當先在甘肅人社公共服務平臺提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將提交成功頁面發送至我縣工傷保險經辦微信群后,再將紙質材料送達我縣經辦窗口,由我縣工作人員統一報送。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也可直接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申請流程請前往市人社局咨詢。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準備那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如下材料,經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1、《天水市職工因工傷殘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2、被鑒定職工身份證、社保卡復印件各1份;3、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4、工傷職工有效的診斷證明、醫療住院病歷(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有效的病歷材料)和出院證明(加蓋醫院有效印章)各1份;5、工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1份;

6、參加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提供前次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結論復印件;7、申請復查鑒定的提供前次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結論復印件;8、鑒定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或申請人簽字后上報;9、近親屬提交的申請的,須提交申請人與被鑒定人關系證明;10、其他有關鑒定資料。

4.勞動能力鑒定前死亡情形的處理

工傷職工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非因工死亡,確需鑒定工傷傷殘等級的,由工傷職工近親屬、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共同書面提出委托鑒定申請,經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審核認為具備勞動能力鑒定條件的,可依據當事雙方共同認可的診斷證明、檢驗報告等病歷資料,出具符合國家標準的鑒定意見。此類鑒定意見為最終鑒定意見。

六、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職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前款標準核銷;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前款標準的50%核銷。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交通和住宿費參照本省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非住院期間的交通和住宿產生的費用,省內不超過3天,省外不超過5天;非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治療工傷的醫療費都可以報銷嗎?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簡稱“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3.報銷工傷醫療費需要哪些材料? 

門診醫療費報銷:(1)、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收費發票、費用明細清單(注明醫保類型的藥品費用明細、檢查費用明細、治療費用明細和治療申請單等)、處方、檢查報告單(有檢查費或化驗費時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社保卡復印件。(2)、停工留薪期內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停工留薪期確認表》。(3)、停工留薪期滿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見《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4)、轉外就醫或異地居住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見《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5)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申請表。

住院醫療費報銷:(1)、住院發票、收費發票、費用明細清單(需注明醫保類型)、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至少包括病歷首頁、入院記錄、出院小結、與傷情相關的檢查報告、手術治療的提供手術記錄、住院醫囑)、身份證復印件及社保卡復印件。(2)、停工留薪期內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停工留薪期確認表》。(3)、停工留薪期滿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見《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4)、轉外就醫或異地居住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報銷時還須提供社保中心已加注意見《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或《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康復)直接結算備案表》。(5)工傷醫療(康復)待遇申請表。

4.發票復印件可以報銷工傷醫療費嗎?

不可以,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已部分賠付醫療費并收留票據原件的情況之外,申請社保基金報支工傷醫療費的,應當出具醫療費票據原件。

5.傷殘待遇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6.未鑒定傷殘等級去世后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若職工本人未履行延長手續,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應當在補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7.領取養老金后應否停發供養親屬撫恤金?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條件是,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其核心條件是其近親屬缺乏穩定的生活來源,需要供養。在職職工工亡時,如果該親屬領取基本養老金,應認為其不存在供養問題,不符合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要求。對于保障目的相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同一主體不能同時享受兩個及以上項目。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目的是為沒有生活來源的特定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養老金則是為滿足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對于該系屬保障對象而言,兩者是重疊的,不能重復享受。

8.工傷保險費停繳前發生的工傷事故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既然勞動者在傷害發生時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那么像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費用應當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不存在用人單位賠償的問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僅要考慮傷害本身,也要以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為基礎事實,依據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時的狀況確定,如果當時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否則由用人單位支付。

9.跨地區變更參保登記地有關情況的處理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跨地區變更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地的,變更登記前參保地工傷保險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變更后參保地工傷保險部門應予以認可。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隨同用人單位變更,變更后新發生的費用,由變更后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

七、關于停工留薪期相關問題

1.停工留薪期待遇相關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停工留薪期被允許在不提供勞動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工作的薪酬待遇。簡單來說,勞動者在這段時間內不工作,單位也得支付其工資。

3.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問題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爭議的,可報請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州)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如何確認停工留薪期起止時間?

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時間應該在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結束時間應依據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或以臨床治愈/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

4.停工留薪期內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可享受如下待遇:(1)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單位負責其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一般可采取派人護理、購買社會護理服務或對其護理親屬給予補貼等方式解決。(3)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此時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做好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生活護理和工資保險工作。此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詳情見甘人社通〔2020〕313號

八、聯網結算問題相關

1.新發生工傷聯網直接結算流程

2.舊傷復發聯網直接結算流程

3.輔具聯網結算流程圖

注:上述事項中需提交的醫療相關材料,均需加蓋醫療機構有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