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科技發展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科技部《關于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中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品德、能力及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激發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培養造就高水平創新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隊伍,為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能力,服務創新型省份建設提供人才支撐,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科技咨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系列職稱包括高級、中級、初級。其中,高級職稱分設正高級和副高級。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實習員。
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第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自然科學研究系列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中級職稱,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五條 本系列初級職稱(研究實習員)和大中專以上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
第六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本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違反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可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能夠組織帶領科研團隊從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創造性地解決學術問題;能夠取得關鍵技術成果,主持科技推廣項目并取得突出效益;能夠有效服務宏觀決策或開展原創性咨詢理論研究。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表彰;或主持省級科技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二)取得具有一定影響的原創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公認或廣泛引用,或撰寫的研究報告具有較高影響力或發表的研究論文產生較大學術影響。
(三)取得具有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的關鍵技術成果,或主持的科技推廣項目達到顯著規模、獲得突出效益,或在解決國民經濟、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問題上提出有價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國家技術標準。
(四)在服務宏觀決策方面有較大影響力,在咨詢研究的理論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成果,能夠撰寫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研究報告。
(五)是本領域全省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副研究員并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二等獎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專業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他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6、7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部委有關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5、6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2名)省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標準或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
1.獲省級以上科技獎勵(定額內人員);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2名);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市廳級科技項目3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2.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或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經濟、社會效益顯著,轉化后創造的收益5年累計達到1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需提供與成果擁有者直接相關的成果權屬證明、技術合同、發票及入賬銀行回單原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轉化產品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3.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1項,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前述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3項。
4.作為前3名獲得國際專利1件;或作為前2名獲得國家發明專利2件;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件,并獲得實用新型專利2件。前述專利須與所從事的專業相關,除國際專利外,至少1件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5.作為執業專利代理人,累計代理專利申請5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200件以上,授權80件以上(以政府部門統計數字為據)。
6.代理的專利糾紛案件10件以上,為企業或當事人挽回直接經濟損失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以單位財務證明為據)。
7.作為項目合作單位第一完成人,利用新技術、新方法輔助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10項以上;或主持承擔橫向科研課題經費5年累計達到6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項目合作合同、項目計劃為據)。
8.作為專門從事技術交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近5年累計促成技術交易50項以上;或實現技術合同成交額8000萬元以上;或引進科技類投融資3000萬元以上(以登記的技術合同、財務稅收單據或審計報告等為準)。
9.作為第一作者、執筆人,發表被SCI、EI收錄的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10.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列入國家部委計劃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11.獲市廳級表彰2次。
12.擔任國家專業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國內核心刊物主編、副主編3年以上;或擔任國家級科技創業導師3年以上。
13.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4.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9-14項每計算1次為1項,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10項中的2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計計算。
破格申報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員推薦。
第四章 副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能夠提出較高水平的研究項目,科學地解決其中的理論問題;能夠有效開展關鍵技術研究,推廣科技成果;能夠開展較高水平政策理論研究。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或表彰;或主持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二)提出有較大學術影響和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決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或撰寫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較高學術價值的研究論文。
(三)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較大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關鍵技術成果、技術推廣成效等;或作為主要發明人取得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省級以上技術標準。
(四)在科技咨詢和戰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成果,能夠撰寫較高水平的咨詢報告。
(五)是本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博士學位,任助理研究員并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任助理研究員并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列入省計劃教材中撰寫3萬字以上;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省部級科技獎勵三等獎;獲得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省內空白的。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工作實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技術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須達到(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部委有關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4名)省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標準或省級有關部門發布的技術規范1項,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科技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10項至少占1項):
1.獲省級以上科技獎勵(定額內人員);獲市廳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前3名),或三等獎(前2名);獲縣(區、市)委縣(區、市)政府表彰1次。
2.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或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經濟、社會效益顯著,轉化后創造的收益5年累計達到600萬元人民幣以上(需提供與成果擁有者直接相關的成果權屬證明、技術合同、發票及入賬銀行回單原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轉化產品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3.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2項,獲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廳級以上部門采納。
4.主持(前2名)制訂本專業某一領域的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條例,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和驗收文件為據)。
5.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1件;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3件。前述專利須與所從事的專業相關,且至少1件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成果轉化的相關證明。
6.作為執業專利代理人,累計代理專利申請300件以上,其中代理發明專利100件以上(以政府部門統計數字為據)。
7.作為項目合作單位主要完成人(前2名),利用新技術、新方法輔助完成省級以上科技項目6項以上;或完成(前2名)橫向科研課題經費5年累計達到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項目合作合同、項目計劃為據)。
8.作為專門從事技術交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近5年累計促成技術交易30項以上;或實現技術合同成交額4000萬元以上;或引進科技類投融資1500萬元以上(以登記的技術合同、財務稅收單據或審計報告等為準)。
9.作為第一作者、執筆人,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以上。
10.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合作完成出版專著或譯著的,本人在一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著作不作為個人成果)。
11.擔任省級專業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常務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
12.任現職以來獲得年度考核優秀3次以上。
13.培養指導至少2名以上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14.任現職前曾獲省級以上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9-14項每計算1次為1項,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10項中的2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計計算。
破格申報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員推薦。
第五章 助理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參與科研項目研究,撰寫研究報告或咨詢報告,參與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完成有意義的科學積累。
第三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優秀,受到縣級科技獎勵或表彰;或參與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或課題。
(二)參與選定科技項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夠獨立撰寫研究報告或發表研究論文,取得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三)參與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項目,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或技術支持,獲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野外科學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科學積累。
(四)參與技術咨詢工作,形成有一定水平的技術咨詢報告并被采納。
(五)能夠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工作任務,指導初級研究人員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和實踐經歷。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任研究實習員并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者任研究實習員并從事研究工作滿4年。
第三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三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須達到(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縣(區、市)委縣(區、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1次。
(二)業績成果方面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為前3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1項,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專利、著作權須與所從事專業相關)。
2.獲得市級以上新技術、新產品獎1項。
3.參與完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1項。
4.作為骨干,參與市廳級以上科技項目或課題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5.分析本專業國內外先進科技信息,結合課題研究實踐,撰寫出1份有學術價值的研究報告,被有關主管部門采納應用。
6.利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輔助完成市級以上科技項目2項以上(有相關證明)。
7.主持完成1次或參與完成3次以上省級重大科技題材、重大科技活動、重大科技典型報道(以網站播發為依據)。
8.完成(前2名)企事業單位委托的涉及投融資、技術合作、兼并重組等重大決策咨詢服務工作2項以上,并被相關企事業單位采納或認可(以登記的技術服務合同和企事業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為據)。
9.以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合作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10.作為骨干,參與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
11.具有執業專利代理人資格。
12.專業成績突出,獲得上級有關部門的表彰,或年度考核優秀2次以上。
13.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四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四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計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
第四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獎勵、科技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研究成果、專利、標準等業績做支撐;“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做支撐。
(二)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三)國家級科技項目:按《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設立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四)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等。
(五)智庫研究成果被“采納”指被相關單位正式發文、公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 破格申報專家推薦中,專家須持全省有效范圍資格證書,且為在職在崗3年以上人員。
第四十七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四十九條 獲得科技獎勵、專利,完成科技項目、標準,以及智庫研究成果等,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標準。其他條件標準計算夠1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專利、著作、教材等)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