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蘭州新區組織部、農林水務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辦發〔2017〕81號)精神,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關于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基層農業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提高基層農業技術人員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基層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扎根基層的人才發展有空間,晉升有通道,作出貢獻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基層人才扎根基層、服務“三農”,為全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作貢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下列基層機構從事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
(一)縣(市、區)及以下的企事業單位。
(二)甘南州、臨夏州州屬企事業單位。
(三)基層各類企業、非公組織、自由職業者。
省市屬艱苦單位參照本條件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基層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包括正高級、副高級2個層級,名稱分別是: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和高級農經師,以下簡稱副高級職稱)。
第四條 按本評價條件標準評價取得的職稱,統一頒發“全省基層有效”或“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證書。在全省基層單位有效或艱苦單位有效職稱,與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業績突出的人才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及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
第五條 基層農業系列中級職稱不再制定單獨評價條件標準,按全省統一條件標準評價。
本系列農業經濟管理專業中級、初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評審方式。
第六條 基層農業系列除農業經濟專業外,初級職稱(助理級、員級)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職,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
第七條 農業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相應專業初級職稱。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中級職稱。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應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副高級職稱。高技能人才申報職稱評審須在本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 基層農業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九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奉公,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十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特別要加強政治素質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違背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得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有較為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本領域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創造性地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堅實的農業科技專業理論知識和規范的操作技能,及時推廣農業科技新成果,是本專業在基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長期在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四條 技術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負責編制本工作領域的產業發展規劃,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項目報告、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培訓教材等。
(二)主持(前2名)完成縣(市、區)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前3名)連續參與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決了基層3個以上本領域生產及科技推廣工作中的關鍵技術難題。
(四)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顯著效益。
(五)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六)負責過基層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防控技術指導、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村節能減排、農村社會經濟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
(七)近5年主持過全縣本專業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副高級職稱滿5年。
(二)大學專科畢業,在鄉村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副高級職稱滿5年。
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本科學歷,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專科學歷。
第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具有較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技術標準、專利、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技術操作規程、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鎮人才任職期間到鄉村服務滿1年、或與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術協作服務關系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服務或技術協作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二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一條 外語應用能力。鼓勵基層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基層正常晉升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稱,采用評委會評審認定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認定。任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來,達到下列業績條件標準4項以上(甘南州、臨夏州州屬單位達到5項以上),其中1-6項至少達到1項;或達到直報直評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稱業績條件中的1項。
1.獲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定額內人員)以上1次;或市廳級二等獎(前5名)1次;或市廳級三等獎(前3名)1次;或縣區級一等獎(前2名)1次。
2.獲市級及以上本專業知識或技能競賽一、二等獎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新裝備等科技成果,經推廣轉化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附相關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下同)
4.主持完成(前2名)市州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1項,或主持完成(前2名)縣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2項,經驗收評估或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5名)省級重點人才項目或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價)或成果登記,且培育專業技術人才10名以上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200名以上;或完成(前3名)市級重點人才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價)或成果登記,且培育專業技術人才10名以上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200名以上。(附相關單位的文件、任務書、驗收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考核結果等,下同)
5.主持(前2名)引進推廣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20萬畝(種草2萬畝)或日光溫棚10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10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20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2000噸;或完成(前5名)引進推廣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4000萬元或上繳利稅2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40萬畝(種草4萬畝)或日光溫棚20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20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40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4000噸。(附相關單位出具的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下同)
6.獲國家發明專利(前3名)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4項。上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必須與本專業相關,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并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7.獲新品種保護權、國審品種(前5名)、國家登記品種(前2名)1項以上。
8.指導800名以上農牧民及農村實用技術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牽頭組織農業實用技術現場會、培訓班等30場次以上,或指導8個以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近5年收益(集體經濟收入)連續遞增均在5%以上,或指導50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化運行。(提供相應培訓文件、指導基層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饋意見,下同)
9.參與或指導動物防疫累計10萬個羊單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萬個羊單位,或防控農田及草原病蟲鼠害40萬畝,或提交、發布動植物監測疫情報告(不含簡報)40條,或推廣處理農業農村廢棄物10萬噸,或指導打造“三品一標”品牌農畜產品5個,或檢驗檢測農畜產品農(獸)藥殘留1000份以上。(不累加計算,提供領取藥劑登記記錄、相關驗收報告等,下同)
10.獲市(州)及以上黨委政府、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11.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獲縣(市、區)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
12.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對策研究、咨詢建議、建言獻策等綜合性報告(不包括簡訊、報道、文件匯編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縣(市、區)黨委政府或市(州)業務主管部門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納。
13.作為基層公認的學術帶頭人,培養了5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獲廳(局)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附培養計劃和相關文件,下同)
14.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的獲2次優秀,或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滿25年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或任駐村工作隊隊長(第一書記)、隊員,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
15.從事動植物防疫、檢疫、檢驗、化驗,沼氣生產、維護、檢測等有毒有害工作連續10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或防疫、檢疫、病死畜無害化處理5萬個羊單位。(有毒有害工作按相關規定認定,下同)
16.在3個及以上專業崗位熟練工作的“一專多能”型人才,有1個崗位的業績獲市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17.作為離崗創業人員,帶動、輻射創業所在地周邊農戶100戶以上且近3年累計人均純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或在鄉村創辦家庭農場、手工作坊、扶貧車間、開辦電商等吸收當地10人以上連續就業滿3年。
18.解決農業行業或所從事專業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級專家實名舉薦。
19.任現職前工作業績突出,曾獲市州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榮譽稱號、專業競賽和科技進步、農牧漁業豐收獎項縣級一等獎(第1名)、市廳級二等獎(前3名)、省級三等獎(前3名)及以上獎勵人才,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第1至4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第5至19項每項計算夠1次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在鄉村單位任副高級職稱滿10年或在州縣(區、市)單位任副高級職稱滿15年,并取得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1項以上業績貢獻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報。任現職以來,達到本條件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項數前提下,每破1項增加1至17項中的3項(其中第1至6項至少1項)。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獲市廳級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第1名,或2次獲縣級科技一等獎前2名。
2.獲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
第四章 副高級職稱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專業能力。全面掌握本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和實踐操作規程,能及時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能解決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題,熟練掌握農業技術推廣調查規劃、監測評估等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可行性研究編報及實施等工作。長期在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公認。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方面作出明顯貢獻。
第二十五條 技術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本工作領域的產業發展規劃,或撰寫已采用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項目報告、技術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培訓教材等。
(二)組織實施了縣(市、區)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農村社會經濟創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連續參與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參與解決了基層3個以上本領域生產及科技推廣工作中的關鍵技術難題。
(四)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規模應用,產生明顯效益。
(五)作為前2名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
(六)負責過基層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防控技術指導、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動植物重大病蟲疫情防控、農業自然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村節能減排、農村社會經濟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
(七)近5年組織過全縣本專業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二十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任中級職稱滿5年。
(二)大學專科畢業,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任中級職稱滿5年。
(三)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中級職稱滿5年。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中專學歷。
第二十七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八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九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參與撰寫并被采用的調研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技術操作規程、試驗檢測報告、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作為答辯材料。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和外語應用能力要求,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基層正常晉升副高級職稱,采用評委會評審認定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認定。任中級職稱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4項(甘南、臨夏州屬單位達到5項),其中1-6項至少達到1項;或達到直報直評副高級職稱業績條件中的1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市廳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1次;或市廳級三等獎(前5名)1次;或縣區級一等獎(前3名)1次。
2.獲縣(市、區)及以上本專業知識或技能競賽一、二等獎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新裝備等科技成果,經推廣轉化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500萬元或上繳利稅20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
4.主持(前2名)完成縣(市、區)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推廣、技術改造、保護利用、調查規劃、監測評估等工作1項,經驗收評估或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7名)省級重點人才項目或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價)或成果登記,且培育專業技術人才5名以上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5名)市級重點人才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績效評價)或成果登記,且培育專業技術人才5名以上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100名以上。
5.主持(前2名)引進推廣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10萬畝(種草1萬畝)或日光溫室(棚)5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5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10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1000噸;或完成(前5名)引進推廣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或新增推廣種植大田15萬畝(種草1.5萬畝)或日光溫棚800畝,或新增養殖畜禽8萬個羊單位,或新增推廣生產飼草飼料15萬噸,或新增減排二氧化碳1500噸。
6.獲國家發明專利(前3名)1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項。上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必須與本專業相關,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并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7.獲國家新品種保護權、國審品種(前7名)、國家登記品種(前3名)、省審品種(前3名)1項以上。
8.指導500名以上農牧民及農村實用技術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牽頭組織農業實用技術現場會、培訓班等20場次以上,或指導5個以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近5年收益(集體經濟收入)連續遞增均在3%以上,或指導30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化運行。
9.參與或指導防疫動物累計5萬個羊單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萬個羊單位,或防控農田及草原病蟲鼠害20萬畝,或提交、發布動植物監測疫情報告(不含簡報)20條,或推廣處理農業農村廢棄物5萬噸,或指導打造“三品一標”品牌農畜產品3個,或檢驗檢測農畜產品農(獸)藥殘留500份以上。
10.獲縣(市、區)及以上黨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或鄉鎮工作人員獲鄉鎮黨委政府或縣(市、區)相關部門表彰2次。
11.獲市廳級表彰1次,或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
12.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對策研究、咨詢建議、建言獻策等綜合性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縣(市、區)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納。
13.作為基層公認的業務骨干,培養了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才或農村實用技術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市、區)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14.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的獲2次優秀,或在基層工作滿25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2次優秀,或在鄉鎮工作滿20年以上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或任駐村工作隊隊長(第一書記)、隊員,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有1次優秀。
15.從事動植物防疫、檢疫、檢驗、化驗,沼氣生產、維護、檢測等有毒有害工作連續8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或防疫、檢疫、病死畜無害化處理3萬個羊單位。
16.在3個及以上專業崗位熟練工作的“一專多能”型人才,有1個崗位的業績獲縣(市、區)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17.作為離崗創業人員,帶動、輻射創業所在地周邊農戶50戶以上且近3年累計人均純收入增加1000元以上,或在鄉村創辦家庭農場、手工作坊、扶貧車間、開辦電商等吸收當地5人以上連續就業滿3年。
18.解決農業行業或所從事專業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業內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級專家實名舉薦。
19.任現職之前工作業績突出,曾獲得市州及以上黨委政府榮譽稱號、專業競賽和科技進步、農牧漁業豐收獎項縣級一等獎、市廳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及以上獎勵人才,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1至4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第5至19項每項計算夠1次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二)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在基層工作滿25年,且在鄉村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0年或在州縣(市、區)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5年,并取得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1項以上業績貢獻的。
2.碩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第三十二條 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限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考核認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在州和縣(市、區)屬單位從事農業科技工作滿1年可考核認定為副高級職稱。
(二)博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從事農業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用為副高級職稱。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報。任現職以來,達到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項數前提下,每破1項增加第1至17項中的2項(其中第1至6項至少1項)。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前9名、二等獎前7名、三等獎前5名,或獲市廳級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2次縣科技一等獎前3名。
2.獲省、部級表彰獎勵1次或獲市州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五條 在基層各類企事業單位、艱苦條件單位、非公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自由職業者,盡量實現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崗位)對口。若不一致的,必須從事單位主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實踐證明能勝任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再限定申報人員所學專業必須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只需申報專業與本人從事專業(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晉升高一級職稱時,非本專業學歷予以認可。
第三十六條 基層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學歷專業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不一致的,在申報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一致的高層級職稱時,可按工作期間取得的最高學歷對待,專業年限連續計算,不再折算。在鄉村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州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但不得將州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計算為鄉村工作時間。
第三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1個羊單位折算1/3頭豬或20只雞(兔等)或1/10頭牛;組織的現場會或培訓班1場次可折算為指導農民使用新成果20人;“以上”“以下”均含本級別。
第三十八條 除甘南、臨夏州州屬單位外,其他基層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在申報職稱時可按專業技術崗位對待。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兼職)人員,創業(兼職)期間在原單位正常晉升職稱,創業(兼職)期間取得本專業方面的業績貢獻可作為評審條件標準。
第三十九條 公務員調入基層企事業單位后,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基層人才調到省、市屬單位后,原獲得的“基層有效”職稱視為達到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的業績貢獻條件標準之一,在獲得全省范圍有效職稱后,前后職稱任職年限合并計算。省市屬艱苦單位須經省職改辦核準,方可參照本條件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規定的任職年限均為正常晉升年限。本條件標準下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及以上學歷人才,均可在正常晉升年限內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今后到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后,下一次正常晉升職稱均可提前1年申報。破格申報時,可將“提前1年申報”扣除衡量。
第四十一條 原則上不要求基層人才著書立說、刻意追求科研項目,但對少數善于研究思考、創造發明、技術革新等創新能力強的人才,取得高層次高質量的科技獎項、發明創造、項目成果、技術標準、技能競賽獲獎、論文、論著等業績,仍可作為評審的量化業績成果(參照《甘肅省農業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中相應層次業績成果)。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的有關業績,必須提供經過單位公示的原始佐證材料。“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指相應級別名次的競賽、標準、項目等。科技獎勵和表彰獎勵嚴格按省職改辦《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均以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授權相關部門組織的為準。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四十三條 使用專家舉薦的,須經3名以上同行業正高級專家(至少有1名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專家)實名舉薦。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盲審,須經2/3以上專家同意。申報人申請舉薦的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申報人、舉薦專家雙方要誠信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