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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農業科學院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科學院自然科學 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05 點擊量: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農業科學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科學院自然科學

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省農業科學院院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關于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40號)中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農業科學院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農業科學

2021年7月15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農業科學院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為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引導激勵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甘肅省農業科學院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科技管理服務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名稱依次是: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研究員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研究員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助理研究員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初級職稱(研究實習員)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研究實習員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市廳級以上優秀黨員、先進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者,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工作和其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

   (二)違背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有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連續 3 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深入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理論研究和學科發展趨勢,研究方向穩定,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取得業內認可的研究成果,科研工作業績卓著,創新能力、理論與實踐結合能力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具備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科研工作能力強,任副研究員以來,主持或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前 3 名或其課題、子課題負責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和國家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負責人;國家部委行業專項課題負責人或科學研究類、技術研發類項目主持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崗位(前2名)、試驗站(前2名);省級科技重大專項主持人;其他單項到位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科學研究類、300萬元以上的技術研發類或年度到賬經費10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轉化類等重大項目主持人。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副研究員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優秀。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 3 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任現職以來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執筆人(以期刊中的標注為準)、通訊作者發表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論文或專著:在1 區或 2 區的 SCI(科學引文索引)收錄檢索論文 1 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3 篇以上;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專業專著 1 部(論文集和科普叢書不計在內)。

第十六條  基層工作經歷。晉升職稱人員,必須具有累計1年以上的農村基點工作等基層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科技特派員、“三區”項目選派科技人員、與企業開展科技合作,指導縣以下基層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等,均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需評價外語水平時,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研究工作。確需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時,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任副研究員以來,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 次。

   2.全國性。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4 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3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前2 名)2 次。

   3.省級。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3 名)1 次,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2 名)1 次,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名)2 次。

   4.其。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5 名)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4、5 名)1 次,并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4 名)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3、4 名)1 次,并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

   5.取得重大技術成果轉化業績。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為第 1 完成人研發并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品種、新技術等技術創新成果(單項)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轉化凈收益80 萬元以上(附稅務單據、交款收據及相關技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以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第1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國家部委采納或獲國家部委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1次;或獲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級部門采納2次。

   2.作為第1發明人,獲國家發明專利2項。專利須與所從事的專業相關,并提供轉化的佐證。

   3.作為第1完成人完成的某項技術,解決了全省或區域農業發展中存在的共性或關鍵性技術難題,并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主推技術在全省推廣使用,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或生態效益。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文件。                                                                                                                                                                                                                                                  

   4.作為第1完成人,通過國家級品種審定2個或省級品種審定 4個。

   5.作為第 1 完成人制定由國家部委發布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2項,或省級地方標準 4項。

   6.獲全國性表彰獎勵1次或省級表彰獎勵2次。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申報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

   任現職以來,每破一項達到下列條件標準第(一)款中的 1 項并達到第(二)款。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1 項:

   1.國家級。獲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定額內人員)或二等獎(前 6 名)1 次。

   2.全國性。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4 名)1 次,并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3 名)1 次,并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

   3.省級。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 3 名)1 次,并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第 2 名)1 次,并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1 次。

   (二)任現職以來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1撰寫人、執筆人(以期刊中的標注為準)、通訊作者發表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論文或專著: 1 區或 2 區的 SCI(科學引文索引)收錄檢索論文 2 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4 篇并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專業專著 1 部(論文集和科普叢書不計在內)。

第四章  副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理論知識和國內外學科研究發展動態,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取得一定的專業研究成果,具有創新能力,理論與實踐結合能力較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骨干,具備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科研能力強,任助理研究員以來作為主要參加人(前 5 名或子專題負責人)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崗位和試驗站主要成員;其單項到位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科學研究類、300萬元以上的技術研發類或年度到賬經費10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轉化類等重大項目前3名。省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創新基地和人才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技基金等)、社會科學規劃、各類人才資助及院列創新項目主持人。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助理研究員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 3 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任現職以來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執筆人(以期刊中的標注為準)、通訊作者發表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論文或專著: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2 篇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并在省級期刊、正式出版的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論文集發表論文 2 篇以上;或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專業專著 1 部,合作完成的,本人在 1 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 12 萬字(論文集和科普叢書不計在內)。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作經歷。晉升職稱人員,必須具有累計1年以上的農村基點工作等基層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科技特派員、“三區”項目選派科技人員、與企業開展科技合作,指導縣以下基層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等,均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需評價外語水平時,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研究工作。確需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時,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任助理研究員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第(一) 1 項或第(二)款中的 2 項。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1 項:

   1.國家級。獲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 次。

   2.全國性。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10 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 8 名)1 次;或獲國家部委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前 4 名)1 次。

   3.省級。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 9 名)1 次;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7 名)1 次;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前 3 名)1 次。

   4.廳級。獲廳級一等獎(前 2 名)1 次;或獲廳級二等獎(第 1 名)1 次。

   5.取得重大技術成果轉化業績。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為第 1 完成人研發并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品種、新技術等技術創新成果(單項)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轉化凈收益50 萬元以上(附稅務單據、交款收據及相關技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以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2 項(下列條件計算夠 1 項后超過部分不累加計算),其中1-5條必須達到1項:

   1.作為第 1 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 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軟件著作權登記2項,須轉化并提供佐證材料。                                                                                                                                                                                                                                                              

   2.作為前 2 名完成人通過省級品種審定 1 個或品種登記3個。

   3.作為第 1 完成人完成列入省直部門以上下達的科研、技術推廣等項目 2 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4.作為第 1 完成人制定由國家部委發布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1 項,或省級地方標準 2 項。

   5.作為前 2 名撰寫人完成農業發展規劃編制項目 2 項以上,或為省政府提供農業發展研究決策咨詢報告 1 份以上并被正式采用。

   6.因個人專業技術工作成績突出,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優秀。

   7.在基層農業科研一線或科技服務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且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以上。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申報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

    任現職以來,每破一項須達到下列第(一)款 1-4 條中的1 項,并達到第(二)款條件。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1 項:

   1.獲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 次。

   2.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前5名),并達到第三十條(二)款 1-5條中的 2 項。

   3.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前4名),并達到第三十條(二)款 1-5條中的 2 項。

   4.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第 1 名),并達到第三十條(二)款 1-5條中的 2 項。

   (二)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執筆人(以期刊中的標注為準)、通訊作者發表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論文或專著:在SCI(科學引文索引)收錄檢索論文 1 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3 篇以上;或獨立(或作為第 1 完成人)出版本專業專著 1 部(論文集和科普叢書不計在內)。

第五章 助理研究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獨立承擔和完成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服務工作,指導初級研究人員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技術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任助理級職務以來,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課題研究任務,提出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完成項目或課題試驗研究任務。能夠在推廣科技成果、開展實驗、科研管理服務等過程中獨立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具備碩士學位,任研究實習員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研究實習員滿4年。

第三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 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三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執筆人(以期刊中的標注為準)、通訊作者發表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期刊或正式出版的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論文集上全文發表論文 1篇以上。

第三十八條  基層工作經歷。晉升職稱人員,必須具有累計1年以上的農村基點工作等基層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科技特派員、“三區”項目選派科技人員、與企業開展科技合作,指導縣以下基層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等,均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第三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需評價外語水平的,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計算機應用能力。確需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的,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業績成果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1 項:

   1.獲國家部委或省級科學技術獎或廳級科學技術獎(定額內人員)。

   2.作為前7名完成人完成省直以上部門下達的科研、技術推廣等項目,通過省級鑒定驗收,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3.作為完成人通過省級以上品種審定 1 個或品種登記2個。

   4.作為前 2 名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1項。

   5.作為第 1 名完成人制定由國家部委或省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1 項。

   6.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區域性(或專項)農業發展規劃的編制項目 1 項以上,或承擔農業產業經濟(政策)研究項目1 項以上。

   7.取得重要技術成果轉化業績。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為第 1 完成人研發并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品種、新技術等技術創新成果(單項)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轉化凈收益 15 萬元以上(附稅務單據、交款收據及相關技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以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8.因個人專業技術工作成績突出,獲得省直廳局以上授予的全省本行業系統綜合性先進稱號。

   9.因個人專業技術工作成績突出,年度考核有2 次以上優秀,或獲幫扶工作先進個人,或在科技扶貧、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中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1次。

10.在基層農業科研一線或科技管理服務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且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以上。


第六章

第四十二條  高級實驗師、實驗師職稱評審按本評價條件標準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科技獎勵。

第四十五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基層工作經歷”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 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七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國內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國內核心期刊對待。國內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可用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代替國內核心期刊論文。

   為鼓勵科技人員投身科研生產第一線,對長期在科研生產第一線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5年申報晉升研究員、滿20年申報晉升副研究員人員,有如下條件可代替國內核心期刊論文: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定額內人員)。對長期在科研生產第一線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申報晉升副研究員、滿10年申報晉升助理研究員人員,有如下條件可代替省級期刊論文: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定額內人員);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

第四十八條  獲廳級以上科技獎(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標準。其他條件標準計算夠1條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出版、效益等只能計算1次,不得重復計算。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科普類、手冊類。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業績成果應為以甘肅省農業科學院(含院屬各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參加完成單位,在本專業研究領域及相近領域研究取得,與本人從事的專業無關的論文、成果等不能作為評審職稱的依據。

第五十條  博士研究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符合副研究員能力條件標準,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統一考核認定副高級職稱;碩士研究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符合助理研究員評審條件標準,由甘肅省農業科學院統一考核認定中級職稱。

   第五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農業科學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