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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律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9-05 點擊量: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律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蘭州新區組織部、司法局,省直各部門、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中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有關規定,現將《甘肅省律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司法廳政治部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司法廳

2020年9月28日


甘肅省律師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試  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律師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律師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在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律師業務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名稱依次是:一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分別與專業技術內部崗位等級相對應,一級律師對應一至四級,二級律師對應五至七級,三級律師對應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初級職稱(四級律師),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四級律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評價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作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擁護社會主義法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品德有問題:

(一)在工作及其它場合,有損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律師行業職業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經獲得職稱的,撤銷職稱。同時,用人單位可按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一級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對國內外法學理論有深入的研究,精通法律知識和律師實務,系統全面掌握與律師工作相關的學科知識,具有引領本專業前沿發展水平的能力,能正確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復雜疑難案件,解決重大的法律事務,并在業務研究、大案指導、業務評審中起骨干作用,得到業內同行專家認可。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獎勵或表彰。

(二)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具有組織、領導律師業務領域重大課題研究的學術理論水平,或發表高水平的理論研究成果。

(三)對律師業務和律師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論與應用價值的獨到見解,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或組織推廣,且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四)是全省本行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任二級律師5年以上。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或主持完成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

第十六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與外國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夠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七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理論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等實踐工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企業外,公職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或縣以下基層單位法律顧問不少于一年。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 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二等獎(6名后定額人員,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

2. 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承辦的案件入選司法部案例庫2件或被司法部評選為優秀案件2件。
   3. 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完成(前2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4. 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6、7名)或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科技獎勵二、三等獎(定額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 作為第一律師辦理過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5件以上,并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肯定,附肯定依據。

2. 參加國際性、全國法學或律師業務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并獲一等獎。

3. 擔任市廳級以上政府或省屬以上大型國有企業、大型上市公司法律顧問,為重大決策提供2條以上法律咨詢意見建議,并被采納,附采納依據。

4. 主編或作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或法律專業專著(譯著)1部。

5. 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1篇并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6. 本人作為社會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

7. 擔任省級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或法律顧問,作為主筆人有2件優秀或重點提案、議案。

8. 獲市廳級表彰2次。

9. 獨立或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律師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修改建議或者立法建議被省級以上政府采納。

10. 作為律師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一個律師機構,使該單位的律師業務工作在全國同行業中成績突出,并被國家主管部門評為律師業務先進集體。

11. 培養指導至少3名律師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2. 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3. 雖未獲本條件標準所列獎項名稱及名次、榮譽稱號級別,但承辦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會效益明顯,得到全省同行業內的充分認可,經本系列3名以上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4. 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全國性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行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二級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較高的法學專業理論水平,系統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實務,熟悉與律師工作相關的學科知識,了解本專業前沿發展趨勢。能獨立開展對當前經濟社會建設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律師專業理論與實務課題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二)業務能力突出,能夠獨立研究、分析、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發表較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本人創新的律師工作和管理方法,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或組織推廣。

(四)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三級律師5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大專畢業,從事律師工作20年以上且擔任三級律師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案例報告、課題報告、標準規范等。

第二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與外國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夠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理論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企業外,公職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或縣以下基層單位法律顧問不少于1年。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 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第3名后定額人員,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承辦的案件入選司法部案例庫1件;或承辦的案件被司法部評選為優秀案件1件。

2. 省級。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人員,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5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 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

4. 其它。獲縣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級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 作為第一律師辦理過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律師事項3件以上,并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肯定,附肯定依據。

2. 參加全省法學或律師業務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并獲一等獎。

3. 擔任縣級以上政府或省屬以上中型國有企業、中型上市公司常法律顧問,為重大決策提供2條以上的法律咨詢意見建議,并被采納,附采納依據。

4. 主編或作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或律師專業專著(譯著)1部。

5. 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6. 社會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7. 擔任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或法律顧問,作為主筆人有2件優秀或重點提案、議案。

8. 獨立或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律師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修改建議或立法建議被市級以上政府采納,附采納依據。

9. 作為律師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一個律師機構,使該單位的律師業務工作在全省同行業中成績突出,并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為律師業務先進集體。

10. 培養指導至少2名律師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單位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1. 雖未獲本條件標準所列獎項名稱及名次、榮譽稱號級別,但承辦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會效益明顯,得到同行業內的充分認可,經本系列3名以上在職在崗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2. 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3. 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三級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專業能力。具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理論水平,了解法律知識和律師實務,熟悉與律師工作相關的學科知識,熟悉法律法規,并能正確運用于實際工作中。

第三十三條   技術能力。取得律師執業證書,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優秀,受到縣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能夠獨立承辦各項法律事務工作。

(二)具有參與分析處理律師業務領域重大疑難問題的學術理論水平。

(三)是本單位業務骨干,能較好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任四級律師4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中專畢業,任四級律師5年以上。

第三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三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培訓、自學等提高外語水平。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 獲市廳級表彰1次。

2. 獲縣級表彰2次,或獲縣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3. 獲市廳級科技獎勵1次;或參與完成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 作為第一律師辦理過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2件以上,并受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肯定,附肯定依據。

2. 參加全市法學或律師業務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獲獎。

3. 擔任鄉級以上政府或中型以上企業法律顧問,為重大決策提供1條以上的法律咨詢意見建議,并被采納,附采納依據。

4. 參與出版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或律師專業專著1部。

5. 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法學或律師專業論文1篇。

6. 參加脫貧攻堅工作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

7. 擔任縣人大代表期間,提出1條以上立法建議并被采納。

8. 社會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

9. 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律師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修改建議或者立法建議被縣級以上政府采納,赴采納依據。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破格(單破、雙破、多破)晉升。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縣級”指縣(區、市)委、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

第四十三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比如,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名)1次,可破格申報正高職稱,獲國家部委的全國性科技獎勵放寬至第5名。

第四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幫扶經歷”包括參加工作以來有一年企業和基層工作經歷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 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本評價條件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五條  權威期刊調整為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之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獲1項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中國記者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四十六條  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夠一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四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 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原《甘肅省一、二級律師和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甘人職〔2015〕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