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蘭州新區組織部、自然資源局,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現將《甘肅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8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等文件精神,切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推進我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活力,結合我省自然資源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地質勘查、測繪、土地、規劃等自然資源工程專業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具體如下:
(一)地質勘查:指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查、水工環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勘查、遙感地質、地球化學勘查、地質實驗測試、探礦工程、采礦等相關專業。
(二)測繪:指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測繪工程、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與服務等相關專業。
(三)土地:指土地調查與監測、土地評價與評估、土地開發與利用、土地整治、土地生態修復、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專業。
(四)規劃: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相關專業。
第三條 本評價標準主要評價全省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職稱名稱是: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
本評價標準評審的正高級工程師不評審艱苦單位有效職稱,高級工程師可評審艱苦單位有效職稱,評審通過的頒發“全省艱苦單位有效”電子職稱證書。鼓勵艱苦單位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鼓勵艱苦單位作出貢獻人才申報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
第四條 工程技術領域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工程技術人才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國際工程聯盟(IEA)、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等國際組織認證的,根據證書等級確定對應職稱。
第五條 本專業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其中,助理工程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技術員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六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共產黨員、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地質勘查、測繪、土地、規劃等自然資源工程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地質勘查、測繪、土地、規劃等自然資源工程領域職業道德相關行為的。
(三)存在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技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報告,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得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熟悉本專業政策法規,精通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及國際標準或國際通行的認證條例。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的能力,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技術,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項目(課題)的經歷和能力。
(二)科研創新能力強,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經省級相關部門或權威機構組織的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發明專利。
(三)承擔的省級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省級相關部門或權威機構組織的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四)作為主要參編者,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五)是全省本專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突出。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高級工程師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年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
(二)獨著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中文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譯著1部。
(三)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
(四)作為定額內人員,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五)主持完成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填補國內空白。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縣以下基層單位、艱苦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或享受艱苦條件優惠政策的單位、專業,累計1年以上的服務、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或獲國家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名錄中的全國性學會和協會的工程獎、科技獎一等獎(前5名)1次,或二等獎(前4名)1次,或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1-9項業績至少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4名)1次,或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9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3名)省級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1-9項業績至少1項)。
4.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前7名)或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前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科技獎勵任意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主持人(前2名,下同),發現鑒定出2種國內首次發現的新礦物、或新的巖石類型、或新的化石種屬;或發現提交1處大型礦床或發現提交2處中型金屬、煤(井田標準)礦床(包含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中新增的資源儲量),通過省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2.主持累計完成6個縣(市、區)全域性的不動產測繪、或地籍測繪、或土地信息(遙感)采集、或各類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或土地分等定級等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3.主持完成1項國家部委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或國土空間規劃等工程項目,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4.主持完成6項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或2項大型探礦工程等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5.主持完成2個大型礦區(含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的實驗測試、選礦實驗、環境水土檢測等專項任務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實驗測試成果報告(以分析測試報告原件為據),或物、化探項目、或水工環項目、或探礦工程項目、或礦山開采項目、或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等專項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6.主持完成2項省列重大項目的專項勘察、測繪、設計、檢測、監測等工作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7.主持完成1項省級或2項市(州)級或4項縣(市、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或1項省級區域性國土空間規劃項目,通過相關主管部門驗收。
8.主持完成2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9.作為定額內完成人、并作為該項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質實驗、探工、測繪、規劃等輔助專業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2項國家部委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或國土空間規劃等工程項目,提交了本專業工作成果報告,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10.獲本專業全國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或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2次。
11.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技術作價入股參照執行。
12.獲國際專利(前3名)1項;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2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除國際專利外,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成果轉化的佐證依據。
13.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
14.受聘為國家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5.獨著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中文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譯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和字數的專著、譯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16.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本專業論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1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并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7.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專業中青年學術人才(培養期1年以上,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在培養期內或培養期滿后1年以內,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每達到1項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第1-9項必須達到1項,且每項可累計計算;第10-17項,每項不可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達到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中的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9項2項業績。其中,論文、著作、表彰、專利業績條件不重復計算。
破格申報人員須在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并由2名本專業持全省范圍有效資格證書、熟悉申報人基本情況和專業技術業績貢獻,且在職在崗滿3年的正高級工程師推薦。每名正高級工程師每年度推薦本層級名額不超過3名。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掌握本專業政策法規,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及國際標準或國際通行的認證條例。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較大項目的能力,能夠解決負責工程問題和技術難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具有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項目(課題)的經歷和能力。
(二)科研創新能力較強,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三)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四)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
(五)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突出。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工程師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且任工程師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年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報告、技術推廣總結、技術報告、設計方案、項目驗收報告、技術產品創新、標準規范、行業工法等。
第二十八條 艱苦單位有效職稱。享受艱苦條件優惠政策的單位、專業,可以申報艱苦單位有效高級職稱,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業績2項,其中第1-10項業績至少達到1項。
第二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縣以下基層單位、艱苦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相應專業技術崗位或享受艱苦條件優惠政策的單位、專業,累計1年以上的服務、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以上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本專業全國性獎項一、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發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主持完成(前3名)1項國家部委下達的本專業領域工程項目,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4名)省級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1項;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2項。
4.其它。獲縣級表彰1次(僅限個人表彰項目),并取得第(二)款1-10項業績2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完成(前3名,下同)1項省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2項市州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等工程項目,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2.完成3項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探礦工程等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3.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礦區(含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的實驗測試、選礦實驗、環境水土檢測等專項任務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實驗測試成果報告(以分析測試報告原件為據);或物、化探項目、或水工環項目、或探礦工程項目、或礦山開采項目、或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等專項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4.完成1項省列重大項目或2項市州列重大項目或2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專項勘察、測繪、設計、檢測、監測等工作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5.完成1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6.完成1項市(州)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或2項市(州)級區域性國土空間規劃項目,或3項縣(市、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或6項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專項規劃項目,通過相關主管部門驗收。
7.完成編制了本專業技術規程、實施細則、新技術推廣實施方案,并由市廳級單位發文實施。
8.發現鑒定出1種國內首次發現的新礦物、或新的巖石類型、或新的化石種屬;或發現提交2處中型非金屬礦床或1處中型金屬、煤(井田標準)礦床(包含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中新增的資源儲量),通過省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9.累計完成3個縣(市、區)全域性的不動產測繪、或地籍測繪、或土地信息(遙感)采集、或各類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或土地分等定級等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10.作為定額內完成人、并作為該項目中不可或缺的物、化探、地質實驗、探工、測繪、規劃等輔助專業工作的第1完成人,完成1項國家部委下達的或2項省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4項市州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或國土空間規劃等工程項目,提交了本專業工作成果報告,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11.獲本專業全國技能競賽三等獎1次,或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
12.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1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且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成果轉化的佐證依據。
13.完成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以上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的,技術作價入股參照執行。
14.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州黨委政府采納,或獲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州黨委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
15.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6.獨著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中文本專業領域學術專著、譯著或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譯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17.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8.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專業中青年學術人才(培養期1年以上,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在培養期內或培養期滿后1年以內,至少1名獲縣級以上表彰1次。
19.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每達到1項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第1-10項必須達到1項,且每項可累計計算;第11-19項,每項不可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破格內容。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3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三十二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達到第三十二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中的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10項2項業績。其中,論文、著作、表彰、專利業績條件不重復計算。
破格申報人員須在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并由2名本專業持全省范圍有效資格證書、熟悉申報人基本情況和專業技術業績貢獻,且在職在崗滿3年的正高級工程師推薦。每名正高級工程師每年度推薦本層級名額不超過3名。
第五章 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四條 專業能力。熟練掌握并能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精通本專業政策法規,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具有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大型項目的能力,能夠解決較為復雜的工程技術問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優秀,受到市廳級或市州本系統獎勵或表彰;或具有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項目(課題)的經歷和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或能夠獨立完成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技術報告。
(三)具有參與本單位專業建設相關研發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四)具有參與完成工程技術項目技術引進、研制、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五)是本單位技術骨干,能較好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技術工作,能組織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業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助理工程師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任助理工程師并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第三十七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年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八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三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運用一門外語,并能借助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或獲本專業科技獎勵1次;或參與完成市廳級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參與完成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規程、規范、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完成(定額內完成人,下同)1項省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2項市州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完成(前3名)2項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等工程項目,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2.完成2個一級、或完成(前3名)2個二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探礦工程等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3.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礦區(含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項目、或水工環項目、或探礦工程項目、或礦山開采項目、或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等專項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4.完成1項省列重大項目或2項市州列重大項目或1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或2項乙級工程勘察項目、或完成(前3名)2項縣(市、區)列重大項目或2項丙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專項勘察、測繪、可研、檢測、監測等工作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5.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礦山礦床、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礦山礦床的實驗測試、選礦實驗、環境水土檢測專項任務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實驗測試成果報告(以分析測試報告原件為據)。
6.完成1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或完成(前3名)2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的1個專業分項,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7.完成1項市(州)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區域性國土空間規劃項目,或2項縣(市、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或完成(前3名)3項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專項規劃項目,通過相關主管部門驗收。
8.完成編制了本專業技術規程、實施細則、新技術推廣實施方案,并由市廳級單位發文實施。
9.累計完成2個縣(市、區)全域性的不動產測繪、地籍測繪、土地信息(遙感)采集、各類自然資源專項調查、土地分等定級等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10.作為定額內完成人,發現鑒定出1種國內首次發現的新礦物、或新的巖石類型、或新的化石種屬,通過省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11.獲得本專業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1次,或本專業市州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
12.完成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以上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的,技術作價入股參照執行。
13.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前3名)1項。
1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15.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2次優秀等次。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每達到1項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第1-10項必須達到1項,每項可累計計算;第11-15項,每項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二條 破格內容。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擔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滿2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評價條件標準第四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達到第四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中的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10項2項業績。論文、著作、表彰、專利業績條件不重復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進行申報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四條 本條件標準中“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縣級”指縣(市、區)委、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
第四十五條 幫扶基層經歷。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第四十六條 科技獎項、行業學會和協會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主管部門或各級主管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全國性、省級項目的子項目、分項目,按市廳級項目對待(以此類推)。海外項目按市廳級項目對待。
第四十七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領導肯定性批示,須提供正式流轉完成的肯定性批示原件(復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轉辦通知。智庫研究成果被采納,須提供采納印證材料及正式印發的文件。
第四十八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論文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擴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等期刊,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四十九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同等對待。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符合條件可分別申報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稱。獲省級以上獎項的高技能人才,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原則上可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第五十條 相關專業術語解釋。
(一)完成人排名認定,以通過評審鑒定驗收時的材料中,完成人署名排序為據。
(二)礦床規模分類: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DZ/T 0400-2022)執行。
(三)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分類:根據住建部《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執行。
(四)探礦工程項目規模分類:總投資在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為大型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500—1500萬元為中型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為小型項目。
(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規模分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經費在500萬元及以上;
(2)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經費在20萬元及以上;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項目總經費在40萬元及以上。
2.上述情況之外的,屬于二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六)艱苦單位、專業:按照《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規定,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艱苦單位”包括省市屬礦山、井下、野外、森林等單位。艱苦單位、專業的確定以省級人社部門明確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工程系列地質勘查測繪采礦土地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甘人社通〔2021〕269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