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蘭州新區組織部、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現將《甘肅省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司法廳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專業
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9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等文件精神,切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司法鑒定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活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在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且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申報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專業職稱應當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按司法鑒定人執業類別分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按級別分為法醫師(初級)、主檢法醫師(中級)、副主任法醫師(副高級)、主任法醫師(正高級)。其他專業方向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按級別分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并將專業方向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初級司法鑒定人(物證類)。
原司法鑒定人職稱與統一后的司法鑒定人職稱對應,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鑒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對應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第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作出貢獻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破格晉升高、中級職稱,包括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
第五條 司法鑒定人初級職稱(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其中,考核認定司法鑒定人初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應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備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作為司法鑒定人完成的司法鑒定業務符合質量要求。學歷資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且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1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且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3年。
第六條 本系列專業技術人才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且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熱愛本職工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法治為民宗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恪守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勇于擔當,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依法、規范、誠信執業。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品德有問題:
(一)存在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存在違背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復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
(二)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的能力和經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響力的代表性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著作、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具備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或受到行業處罰期未滿的。
(二)被認定為重大技術事故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3年的;或認定為重大技術差錯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1年的。
(三)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四)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司法部《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全文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具備相同層次學術能力水平。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與外國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夠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理論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等實踐工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縣以下基層單位、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作為鑒定人,至少3個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主持制定(前3名)司法鑒定領域國家標準、國家行業規范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1.主持制定1項全國或2項全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持制定1項全國或2項全省司法鑒定人管理、業務建設的方針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司法鑒定行業重大、疑難或新領域的省級以上課題研究2項(由省司法廳認定)。
2.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期間,以鑒定人或授權簽字人(復核人)身份辦理過3件以上在省內有重大影響的疑難復雜鑒定案件(由省司法廳認定)。
3.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期間,以鑒定人或授權簽字人(復核人)身份參與并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文書,法醫類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環境損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或授權簽字人(復核人)身份完成并出具本專業領域的復雜疑難司法鑒定文書不少于20例。
4.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或授權簽字人(復核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鑒定文書獲得司法部組織開展的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獎勵(限一等獎)或者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發布的典型案例1例。
5.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或授權簽字人(復核人)身份完成3例以上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
6.作為司法鑒定執業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使該單位的司法鑒定業務工作在全國同行業中成績突出,并被司法部評為先進集體,或連續3年以上(含3年)誠信等級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評估認定為A。
7.獲市廳級表彰2次。
8.司法鑒定工作業績突出,獲省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4次。
9.獨立或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行業管理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建議或者立法修改建議,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前述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采納3項(附采納依據)。
10.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務應用價值的中文專著(譯著)1部。
11.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行業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1篇并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行業論文2篇。
以上業績條件6-11項每達到1次計算為1項,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司法鑒定行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任職3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5項中的2項,論文、著作、表彰(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破格申報正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須由2名以上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推薦,并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破格推薦評審申請報告,每名專家同層級每年推薦申報人員不超過3人。
第四章 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果應用于鑒定實踐,是本專業的技術骨干。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能主持或獨立完成復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承擔或參與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完成的較高水平研究報告或發表的較高水平學術價值論文或研制發布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技術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10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或受到行業處罰期未滿的。
(二)被認定為重大技術事故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3年的;或認定為重大技術差錯的責任者且時間未滿1年的。
(三)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四)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司法部《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案例報告、課題報告、標準規范等。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與外國同行進行交流,并能夠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理論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縣以下基層單位、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晉升高級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或企業相應崗位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以上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承辦的案件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2件。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參與制定(前6名)司法鑒定領域國家標準、國家行業規范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項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7項至少占1項):
1.參與(前3名)制定1項全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參與(前3名)制定1項全省司法鑒定管理、業務建設的方針政策或規章制度;或參與(前4名)制定1項地方標準;或完成(前4名)司法鑒定行業重大、疑難或新領域的省級以上課題研究1項(由省司法廳認定)。
2.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中級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期間,辦理過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示范意義或精品司法鑒定案件3件以上,并受到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的肯定,附肯定依據(由省司法廳認定)。
3.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職稱以來,以鑒定人身份參與并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文書,法醫類平均每年不少于5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平均每年不少于30例,環境損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完成并出具本專業領域的復雜疑難司法鑒定文書不少于10例。
4.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完成的司法鑒定文書獲得司法部組織開展的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獎勵(限三等獎及以上)或者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發布的典型案例1例。
5.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承辦司法鑒定案件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2件。
6.作為司法鑒定執業機構主要負責人,組織、指導1個司法鑒定機構,使該單位的業務工作在全省同行業中成績突出,并被省司法廳或省司法鑒定協會評為業務先進集體或全省優秀司法鑒定機構,或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誠信等級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評估認定為A。
7.司法鑒定工作業績突出,獲省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2次。
8.獨立或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行業管理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建議或者立法修改建議,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附采納依據)。
9.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實務應用價值的中文專著(譯著)1部。
10.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行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行業論文2篇。
以上業績條件6-10項每達到1次計算為1項,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未達到規定的總專業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任職3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三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5項中的2項,論文、著作、表彰(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破格申報正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須由2名以上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推薦,并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破格推薦評審申請報告,每名專家同層級每年推薦申報人員不超過3人。
第五章 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三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作業績優秀,受到縣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能夠獨立承辦各項司法鑒定業務。
(二)具有承擔較復雜司法鑒定工作的能力,能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能夠獨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文書。
第三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5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三)具備本專業或相鄰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第三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或受到行業處罰期未滿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司法部《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三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培訓、自學等提高外語水平。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課題研究、案例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市廳級表彰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2.獲縣級表彰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或獲縣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項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其中1-5項至少占1項):
1.參與制定1項全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參與制定1項全省司法鑒定管理、業務建設的方針政策或規章制度;或參與制定1項地方標準;或參與完成司法鑒定行業重大、疑難或新領域的省級以上課題研究1項(由省司法廳認定)。
2.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以來,以鑒定人身份參與并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文書,法醫類年均辦理不少于4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平均每年不少于20例,環境損害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辦理的司法鑒定案件,入選全省優秀司法鑒定文書1篇以上;或入選全省案例庫1篇以上。
4.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年均辦理司法鑒定援助案件20件以上。
5.參與編制國家、行業、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等,并正式頒布實施。
6.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完成的司法鑒定文書獲得司法部組織開展的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獎勵;或獲省級優秀司法鑒定文書2篇以上。
7.以鑒定人身份(鑒定意見書上簽字排序第一)辦理的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示范意義或精品司法鑒定案件2件以上,并受到市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的肯定,附肯定依據(由各市州司法局認定)。
8.獨立或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行業管理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建議或者立法修改建議,被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采納(附采納依據)。
9.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2次優秀等次。
10.參與出版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實務應用價值的中文相關專著1部。
11.本人獨立撰寫或作為第一撰寫人,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法學或司法鑒定相關論文1篇。
以上業績條件6-11項每達到1次計算為1項,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未達到規定的總專業年限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任職2年。
破格申報人員須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四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1項再增加第四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1-5項中的2項,論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計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的。人才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的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四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等;“市廳級”是“市州級”和“廳級”的簡稱,“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等,“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等;“縣級”指縣(區、市)委、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等。
第四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四十五條 從事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職稱的,應當具有醫學專業學歷。
第四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獎勵、課題項目、技術創新成果、智庫研究成果、標準等業績做支撐。
(二)本評價條件中“本專業”是指專業內容與所從事司法鑒定執業類別一致的學科;“相鄰相近專業”是指專業內容與所從事司法鑒定執業類別有關聯的學科。“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是指司法鑒定人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后,開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及與其相關的輔助性、研究性、技術性工作。“其他相關的中級、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一般是指與司法鑒定本專業領域相關的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衛生系列醫師類別、教育系列和工程系列的職稱。
(三)高質量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尤其是工作成果和發展思路或方向等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開展工作情況、已取得業績成果(按工作內容分述,重點描述突破性業績成果)、專業特長(經驗)、今后發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內容。
(四)有關課題:國家級課題是指國家級法律方面的研究課題等。省部級課題是指省部級法律方面的研究課題等。承擔完成的課題要與其專業或崗位工作相關,一般以立項通知、最終成果及結項證書等整套原件實物材料為認定依據。
(五)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級別。
(六)智庫研究成果被“采納”指被相關單位正式發文、公布實施。“領導肯定性批示”以批示抄清或轉辦通知為據。
(七)“相同層次學術水平能力”是指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行業中文專著(譯著)1部;或主持完成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被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智庫研究成果(包括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1項;或獲得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委的優秀案例、經典案例、指導案例1個。
(八)“幫扶服務或工作經歷”包括公益服務、普法宣傳等。
第四十七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課題項目、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第四十八條 權威期刊已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擴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論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等期刊,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四十九條 獲得科技獎勵,完成項目、標準,以及智庫研究成果等,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標準。其他條件標準計算夠1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依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下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