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體育局
關于印發《甘肅省體育教練員系列職稱
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體育局,蘭州新區組織部、教育體育局,省直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甘肅礦區人社局、體育委員會,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的通知中關于“按照科學分類評價的要求修訂職稱評審標準”的要求,現將《甘肅省體育教練員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附后)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體育局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體育局
2020年4月28日
甘肅省體育教練員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體育教練員系列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結合我省體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體育系統各類專業運動隊、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業余體校及其他各類體育運動訓練機構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副高、中級2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高級教練、中級教練,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高級教練對應五至七級,中級教練對應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本系列正高級教練職稱,委托國家體育總局評審,對應一至四級。
第四條 本系列初級職稱(二級教練、三級教練)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學全面考核后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其中,二級教練對應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練對應十三級。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作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甘南州、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行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體育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背本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撤銷職稱外,用人單位可按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高級教練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能運用先進的技戰術訓練手段和方法開展體育訓練教學競賽等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獲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培養的運動員取得突出成績。
(二)本人工作業績突出,獲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三)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要科研課題或工作任務,業績較顯著。
(四)指導或培養的中青年教練員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和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并任中級教練滿5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體育訓練工作滿20年以上,并任中級教練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訓練計劃、科研課題等。
第十六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七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八條 須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體育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標準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第3、4名)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體育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一等獎(前2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二等獎(前2名)2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體育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評定,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4.其它。獲縣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含社科)三等獎 (前2名)2次,并獲縣(區、市)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主持(前2名)制訂了體育領域的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條例,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用于指導實際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和驗收文件為依據)。
2.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1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納的,或獲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2項以上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廳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
3.專業運動隊教練員培養2年以上的運動員,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亞洲運動會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八名,或2人次以上取得奧運會參賽資格;全國運動會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三名;全國職業體育聯賽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賽事前三名;全國青(少)年大獎賽以上級別賽事3人次第一名,或集體項目1次第一名;集體項目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等賽事。
4.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培養1年以上向專業運動隊輸送6名及以上運動員、或越級輸送3名及以上運動員,或向高等體育院校輸送10名及以上學員,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主管教練:1人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以上級別比賽;全國職業體育聯賽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八名;全國U系列青(少)年比賽以上級別賽事2人次第一名或5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1人獲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或3人獲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或6人獲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
5.體育運動訓練機構教練員培養1年以上向專業運動隊輸送4名及以上運動員、或向中等以上體育院校輸送8名及以上學員,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主管教練:全國職業體育聯賽以上級別賽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八名;全國U系列青(少)年賽事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4人獲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或2人獲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或1人獲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6.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專業省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驗收,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7.作為定額內人員完成列入省部級計劃下達的教學、科研、技術等項目,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1項,或作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廳級計劃下達的上述項目,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1項。
8.本人或作為第1名完成人獲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其中至少1項獲成果轉化(須提供佐證成果轉化依據)。
9.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或列入省教學計劃的教材中撰寫3萬字以上;或獨立(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省委省政府認可的在全省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研究報告1篇以上。
10.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項目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1.縣級以下(含縣級)從事體育訓練工作15年以上(以業務檔案為據)并獲本單位訓練評估優秀或訓練獎勵1次。
12.年度考核獲3次以上優秀等次。
13.擔任省級以上本項目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3年以上;或擔任省級以上體育類學術期刊總編、副總編、編委3年以上。
14.雖未獲本條件標準所列獎項名稱及名次、榮譽稱號級別,但訓練方法獨特、效果好,得到同行業的充分認可,經業內3名以上本系列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5.任現職前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1—5項必須具備1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業績條件,第6—15條每條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八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十八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二十條 專業運動員取得奧運會前八名、或世界錦標賽前三名、或世界杯前三名、或亞洲運動會冠軍,退役后從事教練員工作滿1年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職的品德能力標準,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可不受其它條件限制,直接申報高級教練職稱。
第四章 中級教練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有本專業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本專業訓練方法,訓練經驗比較豐富,訓練效果較好。掌握一定的現代訓練技術,并在訓練中正確運用。了解體育人才培養要求,積極承擔訓練任務。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具有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人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表彰或獎勵。
(二)完成體育部門或單位規定的訓練教學工作量,勝任1門以上項目訓練工作。按照體育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多年訓練計劃和年度訓練計劃。
(三)具備向上一級體育運動訓練單位培養和輸送體育后備人才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任二級教練滿4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中專畢業,任二級教練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本單位交流1篇以上。
第二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
第二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應掌握計算機基礎知識,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九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獲市廳級表彰獎勵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獎1次,并取得第(二)款條件1項。
2.參與完成省級體育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條件1項;或參與完成市廳級體育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條件1項。
(二)須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參與完成市級應用對策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1篇;或擔任省級以上學術期刊責任編輯3年以上。
2.專業運動隊教練員培養2年以上的運動員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主管教練:全國青年運動會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八名或1人次取得奧運會參賽資格;全國U系列青年組別賽事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4人取得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或1人取得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
3.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培養1年以上向專業運動隊輸送3名及以上運動員、或越級輸送2名及以上運動員,或向中等以上體育院校(系)輸送8名及以上學員,并在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主管教練:全國U系列青(少)年賽事以上級別賽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全省運動會、全省錦標賽3人次第一名或6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三名;3人取得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或1人取得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或1人次打破全省青少年組記錄。
4.體育運動訓練機構教練員培養1年以上向專業運動隊輸送3名及以上運動員,或向中等以上體育院校(系)輸送6名及以上學員,8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主管教練:全國U系列青(少)年賽事以上級別賽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全省U系列青(少)年賽事以上級別賽事2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體項目進入以上級別賽事前六名;2人取得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或1人取得國家級運動健將稱號。
5.勝任1門以上項目的訓練教學,訓練評估結果良好(以單位考核為據)。
6.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校內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開發行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參與完成本專業及相近學科專著、教材或文獻匯編資料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萬字,以書中注明的撰稿人編寫章節或字數為準。
7.年度考核獲1次優秀等次。
8.本人或作為前2名完成人獲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
9.作為定額內人員參與完成縣(區、市)級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課題等項目1項。
10.在精準扶貧、鄉村振興工作中,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業績條件1—4項必須具備1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第5—10條每條計算夠1項后,超過部分不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單位的業務骨干,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二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三十一條 專業運動員取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或全國錦標賽冠軍,退役后從事教練員工作滿3年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職的品德能力標準,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可不受其它條件限制,直接申報中級教練職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全國性”指國家部委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三十六條 論文以公開發行的刊物為準,包括:國外索引收錄、國內核心刊物、權威報刊、相關學術會議宣讀和省級刊物。“公開發行”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期刊。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省級論文以查詢中國記者網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三十七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出版、效益等只能計算1次,不得重復計算。論文、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運動員獲得的業績成果主要指以下級別賽事:
(一)世界級比賽:奧運會、冬季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世界杯分站賽、青年奧運會、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二)洲際比賽:亞洲運動會、亞洲冬季運動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總決賽、亞洲冠軍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三)全國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含全國武術大會)、全國分站賽(總決賽)、全國大獎賽(總決賽)、全國職業體育聯賽、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全國青(少)年冠軍賽、全國青(少)年大獎賽、全國U系列青(少)年比賽。
(四)省級比賽:全省運動會、全省錦標賽、全省U系列青(少)年比賽。
第三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輸送”是指:
(一)向中等以上體育院校(系)輸送的運動員、向甘肅省省級運動訓練單位輸送且正式辦理入隊手續的運動員。
(二)向經省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有協作關系的其他省、市、自治區體育運動訓練單位、全國職業體育聯賽的俱樂部、八一體工大隊輸送且正式辦理入隊手續的運動員;或由接收單位正式辦理入隊手續,且對其發放津補貼的運動員。
(三)輸送到國家隊并在國家隊訓練時間累計一年以上的運動員。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肅省<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甘職改辦〔199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