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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司法局關于《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
| 2022-03-03 作者: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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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拓寬公民參與立法渠道,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將市司法局正在審查的《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期限。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1日。 二、反饋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反饋意見,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407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 (兼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2022年3月3日
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促進城市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活動。列入豁免清單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 列入豁免清單的工程項目,在建設項目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豁免清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按相關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法律、法規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概念和原則】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引領、生態優先、疏堵結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的原則,實施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體現地域特色。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行業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二)開展科普宣傳,提高公眾對海綿城市的認知和認同,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活動; (三)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科研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海綿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 (四)完善產業扶持政策,發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和服務業; (五) 保障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維資金投入,統籌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維資金使用,設立引導、獎勵和補助資金,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六)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 (七)將海綿城市建設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八)優化營商環境和行政審批制度,建立政府職責清晰、主體責任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到位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九)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相關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議事協調機構】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自然資源、交通、水務、生態環境、財政、發展和改革、應急管理、教育等部門為主要成員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議事協調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議事協調機構研究決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統籌、指導、協調、推動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建立天水市海綿城市建設公共項目技術及績效評價體系,全方位、多角度、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測與評價,防范和規避海綿城市建設的質量風險、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 第六條【主管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驗收、運營等方面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體系; (二)指導項目參建各方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三)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施工圖審查并作為開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 (四)組織制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相關技術與費用標準; (五)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服務指導,組織制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相關技術規范與費用標準; (六)法律、法規、本條例和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重點履行以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基本建設項目,指導項目參建各方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前期論證,在各類建設項目立項審批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資金的撥付、項目投資估算、財政補貼、資金籌措等,優化財政資金分配,通過財政支持手段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及相關規劃的編制和修訂;負責在項目建設的土地出讓、劃撥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指標;負責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管控等工作; (四)水務部門負責在水利項目前期工作階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指標;負責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防洪評價審批;負責在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驗收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編制水生態系統規劃和再生水利用實施方案等工作;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在項目環評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負責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水環境質量監測、污染防治等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客貨樞紐、公交站場、公路等交通建設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要求等工作; (七)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在城市綠地項目建設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標準要求;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工作中; (八)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推進老舊小區、院落改造等工作。 審計、氣象、公安、教育、大數據等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律、法規、本條例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智慧海綿城市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對海綿城市規劃、項目庫、建設進度、設施監測等進行綜合管理,提升海綿城市建設智慧運營管理水平。 第九條【表彰與獎勵】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投訴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投訴或者舉報。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投訴、舉報機制,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和處理,依法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原則】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維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態系統,注重城鄉結合部的生態修復建設,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制定】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或者修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結合本縣(區)實際,編制或者修訂縣(區)海綿城市詳細規劃及建設計劃,在征求市海綿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在編制或者修訂工作中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海綿城市城市詳細規劃及建設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三條【規劃內容、管控要求與規劃銜接】城市建成區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比例、雨水資源化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應當反映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編制各層級詳細規劃及道路、綠地、廣場、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各層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十四條【技術標準和規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設計要點、建設管理流程等進行明確。 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細化報建要求】相關部門應當在立項或土地出讓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將海綿城市管控要求細化納入建設項目報建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設計要求】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專篇。 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海綿城市專篇進行形式性審查。 施工圖設計內容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設計方案專家論證】下列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一)國家、省、市級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在濕陷性黃土、煤礦采空區等地質結構復雜區域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對排水流域影響重大的河、湖、渠、公園、綠地或者占用、覆蓋河、湖、渠、濕地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對原有自然生態、地形地貌影響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在重要地塊占地面積超過3公頃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海綿城市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運動場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小微濕地、植草溝、雨水塘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 建設雨水源頭控制設施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公共服務設施減少硬質鋪裝面積,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七)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第十九條【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范科學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關參與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海綿城市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對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監理要求】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三同時制度】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雨污分流】城市排水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和改建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雨水、污水混接錯接的節點,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工程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動態質量監管】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范圍,加強監督管理,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誠信行為動態監管體制。 第二十五條【驗收與交付】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驗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檔案資料報送、補充】建設項目的各類施工過程及竣工移交檔案資料,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相關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海綿城市建設資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二十七條【老舊小區改造】老舊小區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因歷史原因造成配套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不完善的,可以由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以提升小區綠化率、控制外排徑流總量、解決供水管網老舊為重點突破口組織海綿化達標改造。 第二十八條【新區、園區等建設】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全面推廣海綿型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水系保護與修復、地下管網和調蓄設施等工程建設,確保雨水徑流特征在新區開發建設前后大體一致。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運營維護單位】海綿城市設施移交后應及時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運營維護;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選擇專業運營維護單位,實行運營維護社會化。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該設施的所有者或委托單位運營維護。 運營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營維護單位。 第三十條【運維標準及服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技術規范和費用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運營維護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運營維護監測監督】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營。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效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登記、標識、警示】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置警示標識標牌,制定應急預案,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營。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單位及個人維護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 確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應當依照權限報經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責任形式】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海綿城市設施及其監測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公務責任】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法設計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未設置海綿城市專篇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施工圖審查備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違法施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海綿城市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未對使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法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參建單位信用責任】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記入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四十一條【違法運營維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營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相關釋義】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一)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二)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三)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四)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五)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凈化設施。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限于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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