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工作規定》共6章35條,包括總則、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監督和保障、附則,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基本內涵。現場閱卷是指律師到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現場查閱、摘抄、復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異地閱卷是指律師在其注冊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區同級別辦案人民檢察院的案件電子卷宗。線上閱卷是指律師通過互聯網向辦案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案件的電子卷宗。
二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適用范圍。規定現場閱卷為主、其他方式閱卷為輔,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作為現場閱卷的補充;律師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電子卷宗、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可以申請線上閱卷;不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電子卷宗的,可以申請異地閱卷。
三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辦理方式。規定現場閱卷是律師前往辦案檢察院實地進行;異地閱卷是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辦理;線上閱卷是人民檢察院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辦理。
四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辦理期限和程序。閱卷地人民檢察院受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材料,三個工作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轉交辦案人民檢察院。辦案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核、及時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將電子卷宗發送至閱卷地人民檢察院。辦案人民檢察院審核線上閱卷申請,三個工作日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并發送電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門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申請應當經過辦案部門同意。
五是明確特殊案件類型的閱卷要求。針對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審判環節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涉密案件等類型的閱卷作出規定。如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允許律師到檢察院閱卷。之所以規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為在審判階段,律師是否符合擔任辯護人條件、是否具有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審核權在法院。